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1 題
甲為 A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董事,選任時持股 10,000 股,任期中再買進 10,000 股,後將其持有 20,000 股全部設定質權。依實務見解,A 公司股東會中甲最多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為何?
- A 0 股
- B 5,000 股
- C 10,000 股
- D 15,000 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確保董事對公司的忠誠與承諾,會以『哪一個時間點』的持股數作為衡量其責任的基準?如果該董事在該基準點之後又額外買進了股票並全部抵押出去,這會如何影響他原本應受法律保護的那部分表決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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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對了,非常優秀!這題的核心在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股份設質的表決權限制,測驗大家對《公司法》第 197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的掌握度。這是一個兼具法規記憶與數字計算的經典考題,容易被題目裡的增購股份干擾,具有不錯的鑑別度。
董事股份設質之表決權限制
依據公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若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股份數額的二分之一,其超過的部分不得行使表決權。這項規定是為了避免董事過度信用擴張而影響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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