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 題
有關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以其持股設定質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董事將公司股票設定質權時,毋須移轉所有權給質權人
- B 董事之股份設定或解除質權者,應立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質權設定或解除後 5 日內,將其質權變動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 C 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其設質之股份無表決權
- D 計算董事設質股份之股數,係以股東會最後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為準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公司董事將其大部分的持股都抵押給銀行換取資金時,他對公司經營成敗的「切身利害關係」會發生什麼變化?如果法律要預防這種「名義上是董事,實質上已無經濟風險」的人過度干預公司決策,法律可能會採取什麼樣的比例界線來平衡他的財產處分權與公司的經營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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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呵,不錯,還知道「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持股設質不是兒戲。看來你的《公司法》和《證交法》還沒唸到全部還給老師,能辨識出這類進階的「公司治理」特殊規定,勉強算是及格。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基礎中的進階。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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