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4 題
下列關於我國現行證券集中保管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係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買賣交割
- B 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設質交付,適用民法第九百零八條之規定
- C 上市(櫃)公司發行股票應採帳簿劃撥交付之無實體發行
- D 集中保管之股票係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名義登載於股票發行公司股東名簿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運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與『證券去實體化』的觀念來思考:在現行證券集中保管制度下,有價證券的權利質權設定,究竟是依賴實體券面的移轉占有(如《民法》第 $908$ 條之規範),還是透過特定機構的電子帳簿劃撥來完成?這兩種公示方法在法律適用優先順位上,哪一個才是針對『帳簿劃撥證券』的正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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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好,精準挑出了錯誤的選項!這題主要測驗「證券集中保管與無實體發行」的特殊規範,對於熟悉民法與證交法交錯適用的同學來說,是一道極具實務鑑別度的題目。
無實體證券之設質與帳簿劃撥
傳統民法對於權利質權的設定,依民法第 908 條有證書交付等規定。然而,為了因應上市櫃公司股票無實體發行(選項 C)與集中保管的交易效率,《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第 3 項明文排除了民法第 908 條的適用,因此選項 (B) 敘述錯誤。現行實務中,集中保管有價證券的設質交付,必須依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以電腦帳簿劃撥的方式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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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集中保管制度
💡 證券集保採帳簿劃撥制度,排除民法實體交付之規定。
| 比較維度 | 傳統實體證券 | VS | 集中保管證券 |
|---|---|---|---|
| 權利移轉方式 | 實體背書並交付 | — | 帳簿劃撥餘額變動 |
| 質權設定法源 | 民法第908條 | — | 《證券交易法》第43條第3項;《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3條第3項及第30-1條 |
| 發行形式 | 印製紙本股票 | — | 無實體電磁紀錄 |
| 股東名簿登載 | 個別股東名義 | — | 集中保管事業名義 |
💬集中保管制度以「帳簿劃撥」取代「實體交付」,提升交易效率並降低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