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9 題

X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上櫃公司,為強化公司治理,該公司章程記載設置 2 名獨立董事。A 公司持有 X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百分之八;B 為 X 公司現任董事,並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三股份;C 為一執業超過 10 年之律師,其持有 X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股份。由於 X 公司今年所召開的股東常會將有董監事選舉議案,A、B、C 為求當選董事,陸續自市場上買進 X 公司股票。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 若 A 公司取得 X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時,應於取得後 1 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其取得股份之目的、資金來源及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
  • B B 應於每月 15 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 X 公司股數變動之情形,向 X 公司申報
  • C A、B、C 中僅 C 符合擔任獨立董事之資格
  • D B 所持有之 X 公司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 X 公司;X 公司應於其質權設定後 5 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思路引導 VIP

若要維持資本市場透明度,當公司的「核心決策者」或「主要股東」將其持有的股權作為借款擔保(設定質權)時,這項資訊對一般投資人的投資風險判斷有何影響?法律應如何規範公司履行揭露義務,才能確保資訊的即時性與公開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評析與觀念驗證

做得好! 你準確辨識出證券交易法中關於內部人持股異動的申報義務,展現了對法律細節的精準掌握。

  1. (D) 為正確選項:依《證交法》§25 第 4 項,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大股東將股票設定質權時,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質權設定後 5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證交法內部人申報義務
💡 內部人持股變動、設質通知及大量持股申報之期限與資格限制。
比較維度 大量取得股份申報 (43-1) VS 內部人持股申報 (25)
申報主體 任何人(含大股東) 董監經及大股東
觸發門檻 取得逾5%股份 身分取得及變動
申報期限 取得後10日內 次月5日/15日前
公告義務 取得人自行申報 公司彙總公告
💬前者重在經營權爭奪預警,後者重在內部人持股透明化。
🧠 記憶技巧:變動5與15、設質即通知、公司5日報、獨董1%掉。
⚠️ 常見陷阱:常混淆『大量取得股份(靜態/初次)』與『內部人持股變動(動態/按月)』的申報期限與收受對象。
獨立董事消極資格 歸入權之行使 短線交易限制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之發行、募集與私募規範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