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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9 題

X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上櫃公司,為強化公司治理,該公司章程記載設置 2 名獨立董事。A 公司持有 X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百分之八;B 為 X 公司現任董事,並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三股份;C 為一執業超過 10 年之律師,其持有 X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股份。由於 X 公司今年所召開的股東常會將有董監事選舉議案,A、B、C 為求當選董事,陸續自市場上買進 X 公司股票。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 若 A 公司取得 X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時,應於取得後 1 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其取得股份之目的、資金來源及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
  • B B 應於每月 15 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 X 公司股數變動之情形,向 X 公司申報
  • C A、B、C 中僅 C 符合擔任獨立董事之資格
  • D B 所持有之 X 公司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 X 公司;X 公司應於其質權設定後 5 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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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證券交易法》中,為了讓市場能及時掌握大股東或內部人的股權變動,針對「大量持股取得」、「每月持股變動」與「股票設質」這三種不同情形,你覺得法律在要求申報的「時間點(天數)」與「申報對象(向公司還是向主管機關)」上,會有什麼不同的設計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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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很好!本題測驗《證券交易法》內部人股權異動及大量持股申報規範,難度與鑑別度在於能否精準記憶各項申報的「期限與對象」。 選項(D)為正解,依《證交法》第25條,董事等內部人持股設定質權時,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須於質權設定後「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

其他選項的破綻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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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交法內部人申報義務
💡 內部人持股變動、設質通知及大量持股申報之期限與資格限制。
比較維度 大量取得股份申報 (43-1) VS 內部人持股申報 (25)
申報主體 任何人(含大股東) 董監經及大股東
觸發門檻 取得逾5%股份 身分取得及變動
申報期限 取得後10日內 次月5日/15日前
公告義務 取得人自行申報 公司彙總公告
💬前者重在經營權爭奪預警,後者重在內部人持股透明化。
🧠 記憶技巧:變動5與15、設質即通知、公司5日報、獨董1%掉。
⚠️ 常見陷阱:常混淆『大量取得股份(靜態/初次)』與『內部人持股變動(動態/按月)』的申報期限與收受對象。
獨立董事消極資格 歸入權之行使 短線交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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