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8 題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近日有多位董事進行股權轉讓之申報,A 公司董事長甲對此頗為憂慮,遂向法律顧問乙請教有關股權轉讓的後果。下列乙的答覆,何者正確?
- A 若任一董事(包括獨立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該董事當然解任
- B 公司董事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
- C 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授權行政機關針對全體董事與個別董事之持股,進行全體性與個別性的規範
- D 由於司法院釋字第 638 號的影響,依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所訂定之行政命令增加了罰鍰的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若為了落實市場透明度,並讓大眾能即時監控公司經營階層的持股信心,法律是會傾向建立一套「定期揭露」的申報制度,還是會傾向直接「禁止」他們在任期內轉讓任何股份?
董事持股變動與申報
💡 公發公司董事持股變動之申報義務與當然解任之排除適用。
| 比較維度 | 公司法(一般公司) | VS | 證交法(公發公司) |
|---|---|---|---|
| 轉讓逾1/2效果 | 當然解任 (197條) | — | 不適用當然解任 (26-3條) |
| 持股異動申報 | 無特定每月申報期 | — | 次月5日前申報 |
| 最低持股要求 | 無限制 | — | 全體董事應達特定成數 |
💬證交法為公司法之特別法,針對公發公司董事轉讓股份之處置較為寬鬆,但申報義務較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