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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8 題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近日有多位董事進行股權轉讓之申報,A 公司董事長甲對此頗為憂慮,遂向法律顧問乙請教有關股權轉讓的後果。下列乙的答覆,何者正確?
  • A 若任一董事(包括獨立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該董事當然解任
  • B 公司董事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
  • C 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授權行政機關針對全體董事與個別董事之持股,進行全體性與個別性的規範
  • D 由於司法院釋字第 638 號的影響,依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所訂定之行政命令增加了罰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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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了落實市場透明度,並讓大眾能即時監控公司經營階層的持股信心,法律是會傾向建立一套「定期揭露」的申報制度,還是會傾向直接「禁止」他們在任期內轉讓任何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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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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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持股變動與申報
💡 公發公司董事持股變動之申報義務與當然解任之排除適用。
比較維度 公司法(一般公司) VS 證交法(公發公司)
轉讓逾1/2效果 當然解任 (197條) 不適用當然解任 (26-3條)
持股異動申報 無特定每月申報期 次月5日前申報
最低持股要求 無限制 全體董事應達特定成數
💬證交法為公司法之特別法,針對公發公司董事轉讓股份之處置較為寬鬆,但申報義務較嚴。
🧠 記憶技巧:五日報變動,全體顧成數,解任不適用,罰鍰要法律。
⚠️ 常見陷阱:常混淆一般公司與公發公司董事「轉讓股份超過選任時1/2」的效果,公發公司並不適用當然解任規定。
內部人交易申報義務 董事最低持股成數 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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