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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8 題

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係一家實收資本額 300 萬元之非公開發行公司,甲、乙、丙、丁、戊 5 人為 X 公司之董事,其中甲為該公司董事長。丙於擔任董事期間轉讓其持有 X 公司股份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今 X 公司擬於近期召開董事會,討論董事丁盜用公款事宜。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 X 公司章程有規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時,乙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且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 B 丙於擔任董事期間轉讓其持有 X 公司股份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其董事當然解任
  • C 丁對於此次董事會討論之事項雖有自身利害關係,但董事會之召集仍應通知其出席
  • D 若戊無法親自出席董事會,其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除非 X 公司章程有規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戊才可以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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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公司法》中,針對「董事身分變動」與「股份轉讓」的嚴格限制,是否會因為公司規模(例如:一般小公司與大型上市櫃公司)的不同,而在法律適用上有所區別?如果法律想保護的是廣大投資大眾,那麼「轉讓持股即解任」這種強硬的規定,最有可能出現在哪一種性質的公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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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 B 非常精準!這是一道測驗規範適用差異的經典題。

非公發公司董事股份轉讓之效力

選項 B 為本題錯誤敘述(即應選答案),關鍵在於 X 公司是非公開發行公司。根據《公司法》第 197 條,董事於任期中轉讓股份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而當然解任之規定,僅適用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因 X 公司未公開發行,丙轉讓持股過半並不生當然解任之效力。請務必牢記該條文在第 197 條的適用範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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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持股轉讓與出席
💡 區分公發與非公發公司董事持股轉讓效力,及董事會出席委託規定。
比較維度 公開發行公司 VS 非公開發行公司
持股轉讓過半效力 當然解任 不當然解任
法條依據 公司法第197條1項 僅剩申報義務
董事會委託出席 限其他董事代理 限其他董事代理
💬當然解任規定係為強化公發公司治理,非公發公司不適用該嚴格限制。
🧠 記憶技巧:公發過半才下台,非公發轉讓仍存在;董事委託限同儕,章程有定始能來。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公司法第197條第1項之適用對象,誤以為所有公司董事轉讓持股過半皆會當然解任。
董事利益迴避原則 公開發行公司之特別規定 股東會與董事會委託出席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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