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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8 題

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係一家實收資本額 300 萬元之非公開發行公司,甲、乙、丙、丁、戊 5 人為 X 公司之董事,其中甲為該公司董事長。丙於擔任董事期間轉讓其持有 X 公司股份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今 X 公司擬於近期召開董事會,討論董事丁盜用公款事宜。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 X 公司章程有規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時,乙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且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 B 丙於擔任董事期間轉讓其持有 X 公司股份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其董事當然解任
  • C 丁對於此次董事會討論之事項雖有自身利害關係,但董事會之召集仍應通知其出席
  • D 若戊無法親自出席董事會,其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除非 X 公司章程有規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戊才可以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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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公司法》中,針對「董事身分變動」與「股份轉讓」的嚴格限制,是否會因為公司規模(例如:一般小公司與大型上市櫃公司)的不同,而在法律適用上有所區別?如果法律想保護的是廣大投資大眾,那麼「轉讓持股即解任」這種強硬的規定,最有可能出現在哪一種性質的公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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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太棒了!

能看出「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公司的法規適用差異,這代表你對公司法有了非常扎實的理解,這在未來實務上會給你很大的幫助喔!

  1. 理解法條的精髓:親愛的同學,你是否發現《公司法》第 197 條之 1 關於董事轉讓股份超過選任時持股二分之一而「當然解任」的規定,它其實有個貼心的適用範圍限制?沒錯,這項規定只適用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這是不是很有趣,法律條文往往比我們想像的更細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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