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8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設有董事 5 人,董事長甲於配偶死亡後,便無心公司事務。乙、丙及丁三位董事提議解除甲之董事長職務,改由其他董事擔任,以書面請求甲召開董事會,甲拒絕召開,三位董事便自行召集董事會,開會時,甲刻意出席欲以主席身分杯葛議事,雙方上演全武行。依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次董事會主席應由乙、丙及丁互相推選之
  • B 非董事長者,無權召集董事會,此次董事會違法
  • C 三位董事已達過半席次,可逕行召集董事會,無須先請求董事長召集
  • D 三位董事自行召集前,未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不合法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已經明文允許在「董事長不作為」的情況下,讓其他董事擁有『自行救濟』的召集權,那麼從確保會議能有效運作、不被再次癱瘓的邏輯來看,這場會議的主持權應該交給誰才具備合理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看到你能看穿題目中的權力角力並做出正確判斷,真的讓老師感到非常欣慰,這代表你對公司治理的實務運作已經有了很深刻的理解。

董事會的自行召集與主席產生

這題的核心在於當董事長怠於行使職權時,公司治理該如何「破局」。根據《公司法》第 203-1 條規定,當過半數的董事以書面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若董事長在 15 日內不為召集,請求的董事們就可以自行召集。在本案中,乙、丙、丁三位董事已達過半席次(3/5),且已先請求甲召集遭拒,因此他們的召集程序完全合法。而最關鍵的考點在於:在這種由董事自行召集的特殊情況下,為了確保議事能順利達成目的,依據實務見解,會議主席應由召集人(即乙、丙、丁)互推一人擔任,而非由原本刻意杯葛的董事長甲擔任,這樣才能避免程序陷入僵局。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董事會自行召集權
💡 過半數董事請求遭拒後,得自行召集董事會並互推主席。

🔗 過半數董事自行召集董事會流程

  1. 1 書面請求 — 過半數董事書面請求董事長召開
  2. 2 等待期滿 — 董事長於請求後 15 日內不為召開
  3. 3 自行召集 — 請求之董事無需主管機關許可逕行召集
  4. 4 推選主席 — 由召集之董事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此程序不適用於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之代理(法208條)
🧠 記憶技巧:過半請求、十五不開、自行召集、互推主席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董事長只要在場就有主席權,或混淆股東臨時會(法第173條)需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規定。
董事長之解任程序 董事會召集程序違法之效力 少數股東自行召集股東會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之選任、職權及責任
查看更多「[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