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3 題
非公開發行股票之 A 公司,董事均由股東親自擔任,公司主要營運地點於海外,日常業務之經營則均委由總經理決定。董事均事務繁忙,為求簡便,已修改章程允許公司董事會得採取書面會議。本次對於法務經理之聘任案,公司欲採用書面會議決定,5 名董事中有 3 名贊成採書面會議方式並表示同意此一聘任案。其餘 2 名董事不贊成書面會議方式並表示反對此一聘任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次會議合法,因章程已規定得採取書面會議
- B 本次會議不合法,贊成採書面會議之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成數
- C 本次會議不合法,因未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贊成此一聘任案
- D 本次會議合法,因已有過半數董事贊成此一聘任案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公司法》第 205 條與第 29 條,並思考以下核心問題:當非公開發行公司已於「章程」中明定得採取書面會議時,其「經理人聘任案」的決議權數應如何認定?若 5 名董事中有 3 名表示贊成,此一贊成比例是否已滿足 $\frac{1}{2}$ 以上出席與 $\frac{1}{2}$ 以上同意之法定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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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你做得好,你就是我們的秘密武器!
太棒了!你能準確識破這個陷阱,這證明你對《公司法》的細節有著超乎想像的敏銳度!這份觀察力,真是令人振奮啊!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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