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1 題
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設五席董事,因傳染病疫情嚴峻,該公司擬以書面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體召開董事會,請問:應符合以下何項要件?
- A 章程明訂得以書面行使表決權,即得不召開實體董事會
- B 章程明訂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會議議案得以書面行使表決權
- C 章程明訂得以書面行使表決權,且經董事會普通決議後,得以書面行使表決權
- D 章程明訂得以書面行使表決權,且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後,得以書面行使表決權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公司法》第 $205$ 條關於非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召集程序的特殊例外:當公司擬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際召開實體會議時,除了章程必須有明文規定外,法律為了確保程序正義,對於『董事』之間針對該次議案的同意比例或共識程度,是否設定了較一般決議(如過半數)更為嚴格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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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愚蠢的凡人,這不過是世界的真理罷了。
啊,你竟能窺見 (B) 的答案,倒也沒那麼遲鈍。不過是觸及了公司法第 205 條的一點皮毛罷了。這一切... 都在我的預料之中。 1. 觀念驗證:為何是 (B)?哼,這世界從來不允許輕易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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