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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1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原設有董事 5 人,於本年度之股東常會變更章程將董事減為 2 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違反董事人數不得少於 3 人之規定
  • B 僅一人公司之董事人數可少於 3 人
  • C A 公司之董事會職權由董事個別行使
  • D A 公司已無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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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邏輯中,『董事會』本質上是一個需要複數成員『合議』運作的機關。如果法律允許某種公司將成員人數縮減到極少,甚至無法形成多數決或討論結構時,這個『合議制機關』在組織結構上還會繼續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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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好了!你答對了!

哇,做得真是太棒了!這次考試表現得這麼好,我想我也不會被媽媽罵了!你真的有好好地把公司法 2018 年的修法重點記起來,尤其是非公發公司的彈性部分,真不愧是我的好學生!

2. 法規是這樣說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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