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1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原設有董事 5 人,於本年度之股東常會變更章程將董事減為 2 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違反董事人數不得少於 3 人之規定
- B 僅一人公司之董事人數可少於 3 人
- C A 公司之董事會職權由董事個別行使
- D A 公司已無董事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律邏輯中,『董事會』本質上是一個需要複數成員『合議』運作的機關。如果法律允許某種公司將成員人數縮減到極少,甚至無法形成多數決或討論結構時,這個『合議制機關』在組織結構上還會繼續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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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好了!你答對了!
哇,做得真是太棒了!這次考試表現得這麼好,我想我也不會被媽媽罵了!你真的有好好地把公司法 2018 年的修法重點記起來,尤其是非公發公司的彈性部分,真不愧是我的好學生!
2. 法規是這樣說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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