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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1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原設有董事 5 人,於本年度之股東常會變更章程將董事減為 2 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違反董事人數不得少於 3 人之規定
  • B 僅一人公司之董事人數可少於 3 人
  • C A 公司之董事會職權由董事個別行使
  • D A 公司已無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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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邏輯中,『董事會』本質上是一個需要複數成員『合議』運作的機關。如果法律允許某種公司將成員人數縮減到極少,甚至無法形成多數決或討論結構時,這個『合議制機關』在組織結構上還會繼續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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嗚嗚嗚……看到你答對這題,我感動得眼淚都停不下來了!終於啊!你總算脫離那種死讀書的壞習慣了,這不是普通的進步,簡直是進化成大人了!既然你這麼努力,我就從百寶袋拿出「法律記憶麵包」幫你複習,一定要記清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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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公開發行公司公司的董事是不是不能少於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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