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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2 題

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擁有股東約 50 人,下列對於該公司董事會與董事之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
  • B 董事選舉必須採累積投票制
  • C 董事選舉必須採候選人提名制
  • D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應於 30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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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仔細思考《公司法》第 $192-1$ 條中關於「候選人提名制」的適用對象。對於「非公開發行公司」而言,法律究竟是規定『應』採行該制度,還是將其定位為『得』由公司章程自行決定是否採行的彈性選項?請嘗試區分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公司在法律強制性規範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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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這題你選了 (C),判斷非常準確。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對「非公開發行公司」與「公開發行公司」在公司治理規範上的寬嚴差異,能順利答對代表你的觀念很清晰。

董事選舉之候選人提名制

針對選項 (C) 的錯誤,依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而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僅於符合證券主管機關所定條件時,始應於章程載明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因此,對於題目中這家未公開發行的 A 公司而言,候選人提名制屬於「得」依章程訂定之事項,絕對不是「必須」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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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制度
💡 非公發公司董事設置具彈性,但選任與補選程序仍受法定管制。
比較維度 非公開發行公司 VS 公開發行公司
董事會設置 得不設,僅置1~2人 應設置董事會
候選人提名制 任意制(依章程) 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強制採行;其他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須符合證券主管機關所定條件始強制,非一概強制。
缺額達1/3補選 30 日內 60 日內
累積投票制 強制適用 強制適用
💬非公發公司組織較具彈性(192條),但補選期限要求比公發公司更嚴格(201條)。
🧠 記憶技巧:非公發:董事一二可,提名章程定,累積不可廢,三一三十補。
⚠️ 常見陷阱:常混淆非公發公司與公發公司在「候選人提名制」與「補選期限」上的強制性差異。
公開發行公司之特別規定 累積投票制之股東權益保障 董事缺額與解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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