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2 題
下列有關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股東會召集或決議事項,何者正確?
- A 解除 A 公司董事之競業禁止義務之決議事項,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B A 公司對於以新股方式分派現金股息及紅利之決議事項,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C A 公司無虧損者,將公積撥充資本之決議事項,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D A 公司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 1 千股股東,其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一家上市公司擁有數十萬名僅持有一兩股的「零股股東」,如果法律要求對每個人都必須完成郵寄通知,這在『營運成本』與『股東知情權』之間會產生什麼樣的衝突?立法者可能會設計什麼樣的機制來簡化這種行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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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答卷展現了你對《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交錯適用的高度敏銳度。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股東會召集程序的簡化」與「重大議案禁止以臨時動議提出」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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