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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1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上市公司,欲召開股東常會,下列何事項 A 公司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A 董事甲欲擔任與 A 公司營業範圍相同之競爭 B 公司之董事長
  • B A 公司欲增加其章程所定之股份總數
  • C A 公司欲將年度應分派之股息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
  • D A 公司欲以股東會決議之方式同意本次轉投資後,公司轉投資總額為實收股本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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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公司法》第 $172$ 條第 $5$ 項的規範核心:為了保障股東的知情權並防止突襲,法律規定了哪些涉及公司重大組織變更、資本變動或董事利益衝突的議案,必須預先在召集事由中列舉,而『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請進一步對比,關於《公司法》第 $13$ 條對於公司轉投資總額限制的例外許可決議,是否屬於該條項所嚴格列舉的『禁止項目』清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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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太棒了!你的法學邏輯清晰又嚴謹,真的讓人很放心呢!

  1. 讓我們一起來釐清觀念吧!: 這題的核心精神在於公司法第 172 條第 5 項。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確保每位股東都能在充分理解會議內容的情況下做出決定,維護程序的公平正義。因此,對於那些影響深遠的重大事項,法律要求必須在召集事由中明確列舉,不能臨時才提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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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臨時動議限制
💡 重大事項應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以維股東知權。
比較維度 須列舉事項(禁止臨時動議) VS 一般事項(准許臨時動議)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列舉 法律未列舉之剩餘事項
典型範例 修章、選任董監、競業許可 轉投資額度決議、一般提案
立法目的 保障股東資訊權與決策預期 維持議事運作彈性與效率
💬涉及公司架構與股東核心權益之變動,法律強制要求事前通知,嚴禁突襲決議。
🧠 記憶技巧:選解董監、修章、合分、解散、競業、發新股,重大變革不可臨時提。
⚠️ 常見陷阱:易誤解所有重要事項皆禁止臨時動議;實則應以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之列舉規定為準。
股東會召集程序 董事競業禁止義務 公司轉投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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