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7 題
甲公司為上市公司,實收股本為新臺幣(以下同)20 億元,目前資產有 25 億元,負債有 10 億元。甲公司章程第 5 條規定:「本公司之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八十。」又甲公司已於民國 96 年度投資乙公司 8000 萬股之普通股,每股 10 元。其後,甲公司另於民國 98 年度追加對乙公司之投資金額,並取得乙公司 2000 萬股之無表決權特別股,每股 10 元。乙公司亦於民國 98 年度辦理盈餘轉增資,配發給甲公司 800 萬股之普通股。若甲公司並未投資其他事業,並擬於民國 102 年度再投資乙公司所發行之普通股 2000 萬股,每股 10 元。則下列所敘述之決議程序,何者符合公司法規定?
- A 經全體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董事會決議,即屬合法
- B 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董事會決議,即屬合法
- C 經股東會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即屬合法
- D 應先經股東會決議修改公司章程,提高轉投資之總額限制,其後始得再合法追加投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計算法律規定的「投資總額」時,如果公司是因為對方發放股票股利(盈餘轉增資)而取得更多股份,甲公司實際「支出」的成本有增加嗎?若最終計算出的總額「剛好等於」或「小於」章程規定的天花板,這項決策應該屬於股東會修改章程的大事,還是董事會日常權限內的業務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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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A),非常精準!你完全掌握了轉投資限額的計算方式與公司權限的劃分。
轉投資總額的計算與實務見解
首先,甲公司淨值為資產減負債,即 $25 - 10 = 15$ 億元,依章程規定轉投資上限為淨值的百分之八十,也就是 $15 \times 80% = 12$ 億元。在計算已投資總額時,96年投資普通股的8億元與98年投資特別股的2億元須計入;但這題的陷阱在於98年的盈餘轉增資,依實務見解(needs_human),盈餘轉增資配發之股份無須計入轉投資總額。因此,甲公司目前的轉投資總額為10億元。102年擬再投資2億元,累計剛好達12億元,並未逾越章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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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轉投資限額與程序
💡 章程定有轉投資限額者,於限額內之投資僅需董事會一般決議。
🔗 轉投資決議路徑圖
- 1 計算轉投資額 — 加總實際出資額,排除盈餘轉增資配股
- 2 比對限制門檻 — 確認是否超過章程規定之限額(本題為淨值80%)
- 3 判斷決議機關 — 未超額則屬董事會職權(公司法202條)
- 4 執行一般決議 — 採過半數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之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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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欲調高章程規定的轉投資比例,則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修改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