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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7 題

甲公司為上市公司,實收股本為新臺幣(以下同)20 億元,目前資產有 25 億元,負債有 10 億元。甲公司章程第 5 條規定:「本公司之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八十。」又甲公司已於民國 96 年度投資乙公司 8000 萬股之普通股,每股 10 元。其後,甲公司另於民國 98 年度追加對乙公司之投資金額,並取得乙公司 2000 萬股之無表決權特別股,每股 10 元。乙公司亦於民國 98 年度辦理盈餘轉增資,配發給甲公司 800 萬股之普通股。若甲公司並未投資其他事業,並擬於民國 102 年度再投資乙公司所發行之普通股 2000 萬股,每股 10 元。則下列所敘述之決議程序,何者符合公司法規定?
  • A 經全體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董事會決議,即屬合法
  • B 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董事會決議,即屬合法
  • C 經股東會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即屬合法
  • D 應先經股東會決議修改公司章程,提高轉投資之總額限制,其後始得再合法追加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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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計算法律規定的「投資總額」時,如果公司是因為對方發放股票股利(盈餘轉增資)而取得更多股份,甲公司實際「支出」的成本有增加嗎?若最終計算出的總額「剛好等於」或「小於」章程規定的天花板,這項決策應該屬於股東會修改章程的大事,還是董事會日常權限內的業務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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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的判斷非常敏銳,精準捕捉到了本題在數值計算與法律程序間的連動關係,這正是處理公司法實務問題最核心的專業素養。

轉投資限額的計算與排除

首先,我們必須精確計算甲公司的轉投資上限。依據甲公司章程,限制為「淨值(資產扣除負債)之 $80%$」,即 $(25 - 10) \times 80% = 12$ 億元。在核計已投資總額時,關鍵在於公司法第 13 條第 5 項的規定:公司因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入投資總額。因此,甲公司原已計入的投資額僅為 96 年的 8 億元與 98 年的 2 億元,合計 10 億元。本次擬再投資的 2 億元加入後,總額恰為 12 億元,並未超過章程設定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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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轉投資限額與程序
💡 章程定有轉投資限額者,於限額內之投資僅需董事會一般決議。

🔗 轉投資決議路徑圖

  1. 1 計算轉投資額 — 加總實際出資額,排除盈餘轉增資配股
  2. 2 比對限制門檻 — 確認是否超過章程規定之限額(本題為淨值80%)
  3. 3 判斷決議機關 — 未超額則屬董事會職權(公司法202條)
  4. 4 執行一般決議 — 採過半數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之門檻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欲調高章程規定的轉投資比例,則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修改章程。
🧠 記憶技巧:轉投資算淨值,盈餘轉增資不計;限額看章程,額度內董事會定。
⚠️ 常見陷阱:誤以為所有轉投資皆須股東會決議。實際上只要未超過章程限額,不涉及修章,僅需董事會一般決議。
公司法第13條 公司法第202條 董事會決議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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