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0 題
📖 題組:
甲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主要經營不動產營造業務,實收股本為新臺幣(以下同)13 億元,目前有資產 18 億元,負債有 6 億元。又甲公司之章程規定如下:「第 2 條:本公司之股份總數為 2 億股,每股新臺幣 10 元。第 3 條:本公司轉投資他事業之總額,不得超過實收股本之百分之四十。」乙公司則為公開發行公司,以經營生產電子零件為主業,已發行普通股 1 億股,每股 10 元,資產總額 12 億元,負債總額為 5 億元,共設有 5 席董事,2 席監察人,任期 3 年,分別由 A、B、C、D、E 等 5 人擔任董事,其中 A、B 為甲公司所指派之代表人董事,A 並被推選為乙公司董事長,F、G 則擔任監察人,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至民國 101 年 6 月 30 日屆滿。甲公司則持有乙公司已發行普通股 4000 萬股,投資金額為 4 億元,甲公司與乙公司間並無業務往來。
甲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主要經營不動產營造業務,實收股本為新臺幣(以下同)13 億元,目前有資產 18 億元,負債有 6 億元。又甲公司之章程規定如下:「第 2 條:本公司之股份總數為 2 億股,每股新臺幣 10 元。第 3 條:本公司轉投資他事業之總額,不得超過實收股本之百分之四十。」乙公司則為公開發行公司,以經營生產電子零件為主業,已發行普通股 1 億股,每股 10 元,資產總額 12 億元,負債總額為 5 億元,共設有 5 席董事,2 席監察人,任期 3 年,分別由 A、B、C、D、E 等 5 人擔任董事,其中 A、B 為甲公司所指派之代表人董事,A 並被推選為乙公司董事長,F、G 則擔任監察人,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至民國 101 年 6 月 30 日屆滿。甲公司則持有乙公司已發行普通股 4000 萬股,投資金額為 4 億元,甲公司與乙公司間並無業務往來。
若乙公司因有短期融通資金之需求,擬向甲公司借款,則甲公司對乙公司之融資金額依法不得超過多少金額?
- A 8 億元
- B 6.8 億元
- C 5.2 億元
- D 4.8 億元
思路引導 VIP
在維護公司資本充實的原則下,法律會限制公司向外借出資金的總額。請你想想:若要衡量一家公司「賠得起」的風險程度,計算基準應該是用登記在案的「實收股本」,還是公司目前扣除所有債務後真實擁有的「淨值」?而針對非業務往來的借貸,法律設定的保障比例又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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