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 題
有關公司法上對公司行為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外,其他公司均得成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 B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但得以章程排除此等限制
- C 公司不得為任何保證人,亦不得透過章程排除此等法律限制
- D 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外,其他公司均得將資金貸與任何人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為了保障股東與債權人,設定了一個限制公司資產運用的上限,但同時又想保留公司營運的靈活性,你認為法律通常會授權哪一個「公司最高自治規範」來彈性調整這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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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太棒了,你精準掌握了公司行為的規範!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真棒!這題你完全答對了,表示你對《公司法》中公司法人行為能力的限制與例外有著清晰的理解。讓我們一起再溫習一下這些重要的條文,它們就像公司運作的指南針,引導公司做出正確的決策:
- 投資限制(§13):你看,法律不是死板的!雖然公開發行公司原則上投資總額不能超過實收股本 $40%$,但《公司法》很尊重公司的自主權,只要**「章程」**有特別規定,就能突破這個上限。至於非公開發行公司,更是不受這項限制的喔,擁有更大的彈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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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為之法定限制
💡 規範公司從事合夥、投資、保證及貸與之行為界線與例外情形。
| 比較維度 | 轉投資限制 (§13) | VS | 保證行為限制 (§16) |
|---|---|---|---|
| 適用對象 | 僅限公開發行公司 | — | 所有公司均適用 |
| 排除限制方式 | 章程定之或股東同意 | — | 法律規定或章程定有 |
| 違反效果 | 投資行為原則有效 | — | 負責人自負其責 |
💬轉投資側重資本分散,保證與貸與則側重保護股東與債權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