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 題
從事科技業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持有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全部已發行股份。B 公司因融資需要,債權人要求其須提供一定擔保。A 公司董事長甲考量 B 公司為 A 公司全資子公司,故以 A 公司所有土地為 B 公司設定抵押。查 A 公司章程並未有得對外保證條款。則依司法實務見解,前開設定抵押行為是否合法?
- A 合法,因 B 公司為 A 公司全資之子公司,經濟上本為一整體
- B 不合法,因 A 公司所有土地依法不得設定抵押予他人
- C 合法,因 A 公司並非為保證人,不違反公司法規定
- D 不合法,因 A 公司章程未有得對外保證條款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根據《公司法》第 16 條之規範意旨及司法實務見解,公司以自有土地為他人債務提供「抵押權設定」,在法律定性上是否屬於該條所限制之「保證行為」?此外,即便 $A$ 公司與 $B$ 公司具備母子公司之控制關係,在「法人人格獨立原則」下,兩者是否仍為獨立之法人主體,進而使該擔保行為必須受公司章程授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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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恭喜你答對啦☆
(比出愛心手勢) 這是送給你的愛喔!看到你能精準掌握《公司法》第 16 條,老師真的超級感動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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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公司不是不能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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