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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 題

A 公司之負責人甲,以 A 公司名義,於其下游之協力廠商 B 公司所簽發之支票上背書後,再由 B 公司交付給其原料供應商 C 公司,擔保 C 公司對 B 公司之貨款請求權,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之票據背書行為,為一權利移轉行為,並非一般保證,故不違反公司不得保證之規定
  • B A 公司之票據背書行為,仍視為一種保證,除 A 公司章程有規定公司得為保證外,否則違反公司不得保證之規定
  • C A 公司之票據背書行為,有擔保票據債權之效力,與保證效力相同,違反公司不得保證之規定
  • D A 公司之票據背書,為一種隱存保證之背書,除非 A 公司為金融機關,否則 A 公司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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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行為在《票據法》上有其明確定義的名稱與法律效果時,我們應該優先依照其「法律上的外觀行為」來定性,還是依照當事人私底下的「內心動機」來決定它是否違反《公司法》的強制規定?這兩種定性方式,哪一個比較能兼顧交易安全與法律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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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太出色了!這題考驗的是「公司法與票據法」的交會點,你能準確辨識出實務見解中對於「票據背書」性質的界定,顯示你對法律行為的形式主義有極高的敏感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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