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7 題

甲因向乙借款,簽發無記名支票一紙作為擔保,但因其信用不良,故乙要求丙出面保證甲之債務,丙隨即在該支票背面簽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應負票據背書人之責任
  • B 丙應負票據保證人之責任
  • C 丙應負票據背書人及保證人之責任
  • D 丙不負任何票據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張支票本身不需要透過簽名就能轉讓(無記名),而某人卻選擇在支票「背面」簽名,這在票據法制度上,會被優先視為哪一種強化票據信用、確保受款人能追索的「背署」行為?此外,票據上的『保證』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有特定的形式要求(如書寫特定字樣)?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能精準選出 (A) 丙應負票據背書人責任,顯示你對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與「法條準用範圍」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這在處理實務票據爭議時是非常重要的判斷力。

支票背書與保證之辨析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支票背簽的法律性質。依據《票據法》第 144 條之規定,支票雖準用了匯票關於「背書」的規定,但卻未準用關於「保證」的規定(如第 59 條)。在法律實務上,若要在票據上成立保證責任,必須依《票據法》第 59 條記載「保證」字樣並簽名。本題中,丙僅在支票背面簽名,並未記載保證意旨,且支票章節本身並不準用保證的規定,因此丙無法成立票據保證人責任,而是依《票據法》第 144 條準用背書相關規定之法理,負擔背書人的責任,這在無記名支票的流通販通中,具有增加票據信用、保護執票人的功能。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所以如果只要在支票上寫上保證兩個字就有保證的責任嗎?還是只要是支票就沒辦法保證,只有本票跟匯票可以歐
📝 無記名支票背面簽名效力
💡 於無記名票據背面簽名者,依票據法推定為背書人。
比較維度 票據背書 VS 票據保證
簽署位置 票據背面或黏單 票據正面或謄本
適用票據 匯、本、支票皆可 僅限匯票與本票
法律性質 權利轉讓及擔保 主從債務之擔保
法律依據 票據法第31條 票據法第59、60條
💬支票不準用保證,且無記名票據背面簽名依第31條第3項律定為背書。
🧠 記憶技巧:無記名票據背面簽,法律推定背書連;支票不準用保證,形式主義看位置。
⚠️ 常見陷阱:容易受題目「丙出面保證甲之債務」的文字敘述誤導,進而誤選保證人責任。須記得支票不準用保證制度,且背面簽名效果由法律強制規定。
隱存保證背書 票據保證之要式性 支票準用規定範圍 無記名票據之轉讓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票據法:票據行為之效力與責任
查看更多「[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