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7 題
甲因向乙借款,簽發無記名支票一紙作為擔保,但因其信用不良,故乙要求丙出面保證甲之債務,丙隨即在該支票背面簽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應負票據背書人之責任
- B 丙應負票據保證人之責任
- C 丙應負票據背書人及保證人之責任
- D 丙不負任何票據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張支票本身不需要透過簽名就能轉讓(無記名),而某人卻選擇在支票「背面」簽名,這在票據法制度上,會被優先視為哪一種強化票據信用、確保受款人能追索的「背署」行為?此外,票據上的『保證』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有特定的形式要求(如書寫特定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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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 (A) 丙應負票據背書人責任,顯示你對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與「法條準用範圍」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這在處理實務票據爭議時是非常重要的判斷力。
支票背書與保證之辨析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支票背簽的法律性質。依據《票據法》第 144 條之規定,支票雖準用了匯票關於「背書」的規定,但卻未準用關於「保證」的規定(如第 59 條)。在法律實務上,若要在票據上成立保證責任,必須依《票據法》第 59 條記載「保證」字樣並簽名。本題中,丙僅在支票背面簽名,並未記載保證意旨,且支票章節本身並不準用保證的規定,因此丙無法成立票據保證人責任,而是依《票據法》第 144 條準用背書相關規定之法理,負擔背書人的責任,這在無記名支票的流通販通中,具有增加票據信用、保護執票人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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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只要在支票上寫上保證兩個字就有保證的責任嗎?還是只要是支票就沒辦法保證,只有本票跟匯票可以歐
無記名支票背面簽名效力
💡 於無記名票據背面簽名者,依票據法推定為背書人。
| 比較維度 | 票據背書 | VS | 票據保證 |
|---|---|---|---|
| 簽署位置 | 票據背面或黏單 | — | 票據正面或謄本 |
| 適用票據 | 匯、本、支票皆可 | — | 僅限匯票與本票 |
| 法律性質 | 權利轉讓及擔保 | — | 主從債務之擔保 |
| 法律依據 | 票據法第31條 | — | 票據法第59、60條 |
💬支票不準用保證,且無記名票據背面簽名依第31條第3項律定為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