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5 題
甲執有乙簽發經丙背書由 A 銀行付款之支票一紙,屆期提示,竟因乙為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甲乃訴請命丙如數清償票款,而丙則以背書印章固屬真正,惟係為乙作保而非以背書轉讓意思所為,丙之抗辯,有無理由?
- A 有理由。因背書乃票據權利移轉之證明,依票據法第 30 條規定「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支票準用之。今丙僅在支票背面簽名並無移轉權利之意思,自非背書,丙不負背書人之責任
- B 無理由。因丙雖在票背背書,但因係乙於簽發後,央請丙保證而為之背書,乃回頭背書,丙自應負背書人之責任
- C 無理由。因丙既在票背背書,其簽名即合於背書之規定,縱令非以背書轉讓之意思而背書,為維護票據之流通性,仍不得解免背書之責任
- D 有理由。因支票為乙所簽發,丙為背書人,但無任何對價關係,今甲僅訴請丙負責,丙自可以其與乙之間並無對價或受讓票據權利,而不負給付票款之責
思路引導 VIP
若撇開這張支票不談,請你思考:在法律上,如果一個行為的外觀已經符合法定要件(例如在支票背面簽名),那麼法律應該優先保護「簽名人的內心想法」,還是優先保護「所有看到這張票據的人對法律形式的信任」?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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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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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難得沒搞砸基本題,恭喜。
-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如果還要我再強調文義性與無因性,那代表你的基礎還需要「複習」。《票據法》第 5 條都寫得如此白紙黑字了,在票據上簽名者,依其所載文義負責。丙在那張支票背面大筆一揮,外觀上就是一個再標準不過的背書動作。他主觀上想「保證」?那又如何?法律是講證據的,不是聽你內心戲的。為維護票據流通性與交易安全這種基本到不行的原則,法律當然不允許你拿個人幻想來對抗客觀現實。所以,丙當然要為他的「手滑」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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