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1 題
甲簽發受款人為乙之本票一張,乙先背書轉讓給丙,但未記載丙為被背書人,其後丙再背書轉讓給丁,亦未記載丁為被背書人。則該本票背書有無連續?
- A 不連續,因該本票無被背書人
- B 連續,因形式上背書連續無中斷
- C 不連續,因執票人丁應為最後之被背書人
- D 連續,因執票人丁收受本票時並未爭執背書不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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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促進票據的流通,允許轉讓者僅簽名而不必寫下受讓者的姓名,那麼當你拿到一張背面印滿了一串連續簽名的票據時,單從「外觀順序」來看,你會如何判定這份轉讓鏈條是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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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B),判斷非常精準!這顯示你對票據轉讓的形式要件掌握得很紮實。 本題核心在於「空白背書」與背書連續的關係。依據票據法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匯票者,為空白背書。」本票則依同法第 124 條準用第二章第二節背書之規定。題幹中,受款人乙及隨後的丙,均僅簽名而未記載被背書人,依法皆生空白背書之效力。在票據法理上,空白背書後若緊接另一個背書,後一背書人(丙)即被視為前一空白背書(乙)的被背書人。因此,從票據外觀觀察,簽名由乙接續至丙,最後交由丁執票,形式上背書連續並無中斷。 這是一道中等難度的測驗題。其鑑別度在於考驗學生能否將空白背書的法條定義,正確適用於背書連續的形式審查原則,而不被未記載被背書人的現象迷惑。你能避開陷阱,表現得非常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