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1 題
甲簽發受款人為乙之本票一張,乙先背書轉讓給丙,但未記載丙為被背書人,其後丙再背書轉讓給丁,亦未記載丁為被背書人。則該本票背書有無連續?
- A 不連續,因該本票無被背書人
- B 連續,因形式上背書連續無中斷
- C 不連續,因執票人丁應為最後之被背書人
- D 連續,因執票人丁收受本票時並未爭執背書不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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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促進票據的流通,允許轉讓者僅簽名而不必寫下受讓者的姓名,那麼當你拿到一張背面印滿了一串連續簽名的票據時,單從「外觀順序」來看,你會如何判定這份轉讓鏈條是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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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此題涉及《票據法》第 37 條第 1 項「背書之連續」與第 31 條第 2 項「空白背書」之結合應用。所謂背書連續,是指執票人能以票據背面形式上銜接的簽名來證明其權利。當乙、丙進行空白背書(未記載被背書人)時,法律推定其後之簽署人係由前手受讓票據。因此,只要簽名在形式上能銜接,即便未填寫被背書人,仍符合形式連續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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