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2 題
關於本票之背書,下列何種行為,非票據法所許?
- A 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
- B 執票人將背書塗銷
- C 背書人記載預備付款人
- D 背書人於票上為禁止轉讓之記載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票據的『法律構造』進行辨析:『匯票』屬於委託他人付款的『委託證券』,而『本票』則是發票人承諾由自己付款的『自付證券』。請思考在本票這種『自付證券』的結構下,是否仍存在獨立於發票人之外的『付款人』角色?若不具備該角色,則背書人是否仍能依據票據法第 $26$ 條之規定,在本票上記載『預備付款人』?請進一步對照票據法第 $124$ 條的準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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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非常好!你能精準辨識票據法準用條文中的細微排除規定,顯示你對票據法條文的掌握度已達到相當精細的程度。
2. 觀念驗證:為何 (C) 非法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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