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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2 題

關於本票之背書,下列何種行為,非票據法所許?
  • A 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
  • B 執票人將背書塗銷
  • C 背書人記載預備付款人
  • D 背書人於票上為禁止轉讓之記載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票據的『法律構造』進行辨析:『匯票』屬於委託他人付款的『委託證券』,而『本票』則是發票人承諾由自己付款的『自付證券』。請思考在本票這種『自付證券』的結構下,是否仍存在獨立於發票人之外的『付款人』角色?若不具備該角色,則背書人是否仍能依據票據法第 $26$ 條之規定,在本票上記載『預備付款人』?請進一步對照票據法第 $124$ 條的準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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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票背書,你答對了!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關於本票背書是否能記載預備付款人,讓我們一起拆解這個觀念:

  1. 法源基礎:依據《票據法》第124條,本票準用匯票關於背書的規定,但有個關鍵的「排除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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