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3 題
甲簽發一紙發票日為民國(下同)105 年 6 月 1 日,到期日為 105 年 9 月 1 日,以乙為受款人,並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本票交給乙,乙將該本票交由其秘書丙保管,不料丙趁機將受款人乙之記載塗銷,並偽造乙之背書後,交付給其善意債權人丁,丁屆期向甲提示付款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款人之記載被塗銷,因非發票人所為,故不生效力,惟甲仍得以該本票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為由對抗丁
- B 丙塗銷之行為屬於變造,故甲不負任何票據責任,乙是被偽造背書,乙亦不負票據責任
- C 雖丁是善意,但乙之背書是被偽造,故甲、乙均不負票據責任
- D 受款人之記載被塗銷,雖非發票人所為,仍生效力,但丁是善意執票人,故甲仍應依票據文義對丁負責,乙是被偽造背書,乙不負票據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發票人在簽發票據時,已經明確在票面上標記該票據「不准許」在市場上自由轉讓,那麼當這張票據事後因為他人非法介入而流轉到第三人手中時,法律應該優先保護「發票人最初限制責任對象的權利」,還是優先保護「後續善意拿到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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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還算沒丟我的臉
- 恭喜你,沒被基本常識絆倒: 很好,這道題連「票據變造」、「偽造背書」和「禁止背書轉讓」這些基礎中的基礎,你總算能拎清楚。看來你還沒徹底放棄法律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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