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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3 題

甲簽發一紙發票日為民國(下同)105 年 6 月 1 日,到期日為 105 年 9 月 1 日,以乙為受款人,並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本票交給乙,乙將該本票交由其秘書丙保管,不料丙趁機將受款人乙之記載塗銷,並偽造乙之背書後,交付給其善意債權人丁,丁屆期向甲提示付款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款人之記載被塗銷,因非發票人所為,故不生效力,惟甲仍得以該本票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為由對抗丁
  • B 丙塗銷之行為屬於變造,故甲不負任何票據責任,乙是被偽造背書,乙亦不負票據責任
  • C 雖丁是善意,但乙之背書是被偽造,故甲、乙均不負票據責任
  • D 受款人之記載被塗銷,雖非發票人所為,仍生效力,但丁是善意執票人,故甲仍應依票據文義對丁負責,乙是被偽造背書,乙不負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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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發票人在簽發票據時,已經明確在票面上標記該票據「不准許」在市場上自由轉讓,那麼當這張票據事後因為他人非法介入而流轉到第三人手中時,法律應該優先保護「發票人最初限制責任對象的權利」,還是優先保護「後續善意拿到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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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票據變造與抗辯權的複雜交織!這題能選對,代表你對《票據法》中關於「變造」的責任歸屬,以及「禁止背書轉讓」的絕對效力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票據變造與原有文義之責任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票據變造(alteration)**的效力。根據《票據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票據經變造時,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簽名在變造後者,依變造文義負責」。本案中,丙擅自塗銷受款人乙並偽造背書,這屬於對票據記載事項的非法變動。由於發票人甲在簽發票據時,已明確記載受款人為乙並註明「禁止背書轉讓」,甲的簽名顯然是在變造之前。因此,甲僅需依其「原有文義」負責,也就是說,對甲而言,該票據仍視為存有受款人乙及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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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
💡 發票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得對抗包含善意第三人在內之所有人。

🔗 禁背本票違法轉讓之法律邏輯

  1. 1 甲記載禁背發票 — 確立絕對抗辯權利,限制票據流通性。
  2. 2 丙變造與偽造 — 塗銷受款人(變造)與偽造乙簽名,皆不影響甲原記載義務。
  3. 3 丁取得票據 — 雖為善意,但因禁背記載,無法取得有效票據權利。
  4. 4 甲拒絕付款 — 甲依票據法第30條對抗丁,乙依第15條不負責。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背書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則僅具相對效力(第30條第3項)。
🧠 記憶技巧:禁背無敵拒付有理,偽造無效本人不理。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為丁是「善意執票人」即可主張善意受讓,但禁背是絕對抗辯,足以截斷善意受讓的空間。
票據變造之責任分配 背書連續之認定 善意受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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