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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6 題

甲簽發一紙發票日民國(以下同)102 年 4 月 20 日,到期日 102 年 5 月 2 日之本票給乙,乙背書轉讓給丙,丙於到期日前被甲要求更改本票到期日,經丙同意後,甲將到期日改為 6 月 2 日,並於改寫處簽名,惟乙對此事毫不知情。直到 6 月 2 日,丙持票向甲請求付款被拒後有作成拒絕證書。則下列有關丙票據權利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僅得對甲行使票據權利
  • B 丙僅得對乙行使票據權利
  • C 丙對甲、乙均得行使票據權利
  • D 丙對甲、乙均喪失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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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有一份契約在甲簽完名後,乙在甲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延長了履行期限,法律應如何平衡「保護不知情的甲」與「尊重這份票據的流通性」?若你想對甲主張權利,你應該依照哪一個時間點的承諾去要求他?若錯過了那個時間點,甲的責任是否會因此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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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確判斷本題情境,顯見你對票據文義性與權利保全的觀念非常紮實。本題涉及多層次的法理推導,能選出正確答案 (A) 實屬不易。

票據變更後的責任歸屬

本題核心在於票據法第 16 條的應用。乙在到期日變更前已完成背書簽名,依「改寫負責」原則,乙僅就原記載文義(5/2)負責;而甲親自變更到期日為 6/2 並簽名,則依變更後的文義負責。這是理解本題的第一個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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