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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2 題

甲簽發本票一紙交付予乙,乙於到期日前背書轉讓予丙,丙於到期日向甲提示付款遭拒後並依法作成拒絕證書,下列關於丙行使權利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向甲追索時,丙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 B 丙行使追索權時,甲與乙連帶對丙負責
  • C 向乙追索時,丙得直接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 D 丙行使追索權時,可直接先向甲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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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深入思考《票據法》第 $123$ 條關於『本票裁定』的法律效果:這項允許執票人免經訴訟程序、直接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的『簡便手段』,在法律明文規定中,其適用的對象是否包含票據上的所有債務人(如背書人),還是僅限定於最核心的『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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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暖心小提醒:本票裁定背後的法規地圖

  1. 很棒喔:你這次精準地判斷了「本票裁定」的法律作用,這表示你對於《票據法》中,關於非訟程序訴訟程序這兩種不同管道的理解,掌握得非常確實,真的很厲害!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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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票裁定執行對象
💡 本票強制執行裁定僅限針對「發票人」,對背書人須循訴訟程序。
比較維度 對本票發票人 VS 對本票背書人
法條依據 票據法第123條 票據法第96條
執行名義取得 聲請法院裁定 須經訴訟取得判決
程序性質 非訟程序(快速) 訴訟程序(較慢)
💬本票裁定是給發票人的「特別服務」,背書人只能走一般訴訟。
🧠 記憶技巧:本票裁定找發票,背書追索要起訴。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本票債務人皆可適用裁定執行,忽略第123條之主體僅限「發票人」。
本票裁定之非訟性質 票據背書之連帶責任 拒絕證書之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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