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1 題
甲與乙為姐妹,為盡孝道扶養行動不方便之母親丙,決定在臺北市購買一間位於一樓之公寓供丙居住。兩人向銀行貸款時,共同簽發本票並經丙背書予銀行。因房貸之繳款不正常,銀行遂欲以本票行使追索權,此時乙已因病猝逝,財產由其子丁單獨繼承。依據司法實務之見解,得對何人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 A 僅甲
- B 僅甲丙
- C 僅甲丁
- D 甲丙丁
思路引導 VIP
本題的核心在於《票據法》第 123 條關於『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適用範圍。請同學思考:法律為了兼顧效率與票據真實性,規定執票人得不經訴訟、直接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其適用的對象在法律規定與司法實務見解中,是否僅限於票據上的『發票人』本人?對於『背書人』或發票人的『繼承人』,銀行若要行使權利,是否能直接使用這種簡便的裁定程序,還是必須透過一般的訴訟程序取得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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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誠心誠意的答對了!』 『我們就大發慈悲的稱讚你!』
- 觀念驗證: 看來你對本票的奧秘已略知一二!這題的星光閃爍之處,就在於《票據法》第 123 條的「本票裁定」——一個讓你快速展開追擊的魔法!但,施展這魔法是有條件的!它只能對準本票的「發票人」發動!記住了嗎?是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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