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1 題
甲與乙為姐妹,為盡孝道扶養行動不方便之母親丙,決定在臺北市購買一間位於一樓之公寓供丙居住。兩人向銀行貸款時,共同簽發本票並經丙背書予銀行。因房貸之繳款不正常,銀行遂欲以本票行使追索權,此時乙已因病猝逝,財產由其子丁單獨繼承。依據司法實務之見解,得對何人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 A 僅甲
- B 僅甲丙
- C 僅甲丁
- D 甲丙丁
思路引導 VIP
本題的核心在於《票據法》第 123 條關於『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適用範圍。請同學思考:法律為了兼顧效率與票據真實性,規定執票人得不經訴訟、直接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其適用的對象在法律規定與司法實務見解中,是否僅限於票據上的『發票人』本人?對於『背書人』或發票人的『繼承人』,銀行若要行使權利,是否能直接使用這種簡便的裁定程序,還是必須透過一般的訴訟程序取得執行名義?
本票裁定之相對人限制
💡 本票裁定僅能對「發票人」本人聲請,不包含背書人及發票人之繼承人。
| 比較維度 | 發票人 (甲) | VS | 背書人 (丙) / 繼承人 (丁) |
|---|---|---|---|
| 是否為123條對象 | 是 | — | 否 |
| 權利行使程序 | 本票裁定 (非訟程序) | — | 民事訴訟 (給付票款) |
| 實務見解理由 | 票據法明文規定 | — | 非訟程序不審實體爭議 |
💬本票裁定具有高度對人性,對象僅限於簽章之發票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