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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9 題

16 歲之甲為購買機車,未徵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即簽發本票予機車行老闆乙作為價金之給付。乙再將該本票背書轉讓予丙,但丙不慎遺失該本票為丁拾得。丁再偽造丙之簽名背書轉讓予善意之戊。戊依法能向何人主張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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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段權利的轉讓過程中,中間有一個環節出現了「假簽名」(冒用他人名義),那麼在法律為了確保支票或本票能像現金一樣快速流通(票據行為獨立性)的前提下,那些在「假簽名」出現之前就已經在上面「親自簽名」的人,他們的付款責任會因為後面的人亂搞而消失嗎?還是依然要對這張票據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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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判斷得非常精確,能果斷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民法與票據法的連動關係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道實例題巧妙融合了行為能力、票據行為獨立性與偽造等核心考點,層次豐富且陷阱不少,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優質題目。

票據行為之效力與獨立性原則

首先,16 歲的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 13 條第 2 項、第 78 條規定,其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簽發本票之票據行為無效,故甲不負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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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行為獨立性與偽造
💡 票據行為各自獨立,個別簽名瑕疵不影響其他真實簽名人之責任。

🔗 票據追索權對象判定流程

  1. 1 檢視簽名真實性 — 簽名偽造者(丙)不負責;偽造人(丁)未簽名亦不負責。
  2. 2 判斷行為能力 — 限制行為能力人(甲)未經同意之簽名,可主張絕對抗辯不負責。
  3. 3 適用獨立性原則 — 依票據法第8、15條,其他真實且具能力之簽名人(乙)責任不受影響。
  4. 4 確認追索對象 — 執票人戊僅能向票據上唯一有效簽名人乙行使追索權。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丁在偽造丙簽名後,又以自己名義背書給戊,丁即須負背書人責任。
🧠 記憶技巧:行為獨立、偽造不累、無能抗辯、簽名負責。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為善意受讓(第14條)可以對抗「無行為能力」或「簽名被偽造」的抗辯,實際上這兩者屬於絕對抗辯。
票據行為獨立性 票據之善意受讓 絕對抗辯與相對抗辯 票據偽造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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