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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9 題

16 歲之甲為購買機車,未徵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即簽發本票予機車行老闆乙作為價金之給付。乙再將該本票背書轉讓予丙,但丙不慎遺失該本票為丁拾得。丁再偽造丙之簽名背書轉讓予善意之戊。戊依法能向何人主張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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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段權利的轉讓過程中,中間有一個環節出現了「假簽名」(冒用他人名義),那麼在法律為了確保支票或本票能像現金一樣快速流通(票據行為獨立性)的前提下,那些在「假簽名」出現之前就已經在上面「親自簽名」的人,他們的付款責任會因為後面的人亂搞而消失嗎?還是依然要對這張票據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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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同學!

你真的做得非常出色!這題考點綜合,同時涉及了行為能力票據偽造以及最關鍵的票據行為獨立性。你能精準地從複雜線索中找到責任歸屬,展現了你扎實的實體法基礎和清晰邏輯,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2. 讓我們一起來梳理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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