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0 題
甲於不知情中喝下乙提供摻有迷幻藥之飲料後喪失意識,乙讓喪失意識之甲簽發一張面額新臺幣 100 萬元之本票給乙自己,之後乙為清償債務又將該本票背書轉讓給不知情的丙。下列對此本票效力及票據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均不負票據責任
- B 僅乙須負票據責任
- C 甲、乙均應負票據責任
- D 僅甲應負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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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完全沒有自主意識的情況下,手被他人牽引著在紙上留下了名字,這在法律上能算是一個有效的『行為』嗎?接著,如果另一個人在同一張紙上簽名並轉讓給第三人,為了保障票據在市場上的信用與流通,法律會因為第一個簽名的瑕疵,就讓後面所有親自簽名的人都免除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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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喝下乙提供摻有迷幻藥之飲料而喪失意識,在此欠缺意思能力之狀態下被乙控制簽發本票,因甲當時等同於無行為能力之狀態,其發票行為無效,故甲不須負擔任何票據責任。然而,乙後續為了清償債務,將該本票背書轉讓給不知情的丙,此時必須考量票據行為的獨立性。依據票據法第8條明文規定:「票據上雖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簽名,不影響其他簽名之效力。」雖然本票上有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態的甲之簽名而致該部分無效,但基於保護票據流通與交易安全,這並不會影響其他具備行為能力者簽名的效力。因此,背書人乙的簽名依然有效,乙不能以甲的發票行為無效為由來免除自己的責任。綜合上述,甲因喪失意識簽發本票而不負擔票據責任,但背書人乙的簽名效力不受影響,僅乙須對不知情的執票人丙負擔票據責任,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