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5 題
甲授權乙簽發一紙面額新臺幣 50 萬元之本票,然乙代理簽發時卻僅於票據上簽自己之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只要甲承認乙為其代理人,乙即不負票據責任
- B 乙須自負發票人之責任
- C 甲與乙須連帶負發票人責任
- D 甲因並未簽名,乙並非發票人,故兩人均不負責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思考,票據法具有高度的『文義性』,且在代理行為上採取嚴格的『顯名主義』。若代理人乙於簽發本票時,未於票據上載明代理之意旨或甲之名稱,而僅簽署自己之姓名,則依據《票據法》第 $5$ 條『票據上之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之法理,該票據債務應由何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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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輕地摸了摸你的頭) 做得好。看來你對這些已經流傳許久的規則,理解得很透徹呢。時間雖然會改變很多事,但法律的原則總是歷久彌新。
關於票據簽名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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