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5 題
甲授權乙簽發一紙面額新臺幣 50 萬元之本票,然乙代理簽發時卻僅於票據上簽自己之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只要甲承認乙為其代理人,乙即不負票據責任
- B 乙須自負發票人之責任
- C 甲與乙須連帶負發票人責任
- D 甲因並未簽名,乙並非發票人,故兩人均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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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思考,票據法具有高度的『文義性』,且在代理行為上採取嚴格的『顯名主義』。若代理人乙於簽發本票時,未於票據上載明代理之意旨或甲之名稱,而僅簽署自己之姓名,則依據《票據法》第 $5$ 條『票據上之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之法理,該票據債務應由何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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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票據行為中極為關鍵的「文義性」與「要式性」原則。這道題目在法律實務與國考中非常經典,能答對代表你對於票據代理的成立要件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票據代理之顯名主義與文義性
在《票據法》的世界裡,責任的承擔嚴格遵循「票據文義性」。依據《票據法》第 5 條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儘管本題中甲確實有授權給乙(具備實質代理權),但在票據外觀上,乙代理簽發時卻「僅簽署自己之名」,並未載明代理意旨(例如標註為甲之代理人),亦未簽署被代理人甲的姓名。此時,基於保護票據流通安全性與交易外觀,法律認定該票據行為人即為乙本人,因此應由乙自負發票人之責任,而甲因未在票據上簽名,不負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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