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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6 題

甲冒用乙之名義簽發 10 萬元之本票一張交付 A 公司,以清償對 A 公司之貨款,A 公司董事長丙於本票背面加蓋公司章,並於公司章下緊接處加蓋其私章後將本票交付丁,以購買公司所需之辦公物品,丁於到期日對甲、乙、A 公司及丙請求支付票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支付 10 萬元之票款
  • B 乙應支付 10 萬元之票款
  • C A 公司應支付 10 萬元之票款
  • D A 公司及董事長丙均應支付 10 萬元之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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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一張票據最初的來源(發票行為)出了法律瑕疵,是否會導致這張紙從此變成廢紙?還是說,後來在上面簽名背書的人,應該為自己「簽名」這個動作獨立負責?另外,當一個人在公司章旁邊緊接著蓋上私章時,依據社會一般通念,他是想給丁雙重擔保(公司加個人),還是僅僅作為公司對外行為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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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票據法根基

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這題的核心在於票據行為獨立性原則(《票據法》第 15 條)。

  1. 票據行為獨立性:即便「發票」行為係由甲偽造乙之名義(發票行為無效),後續在票據上簽名的背書人,其行為效力不受影響。因此 A 公司 的背書依然有效,需負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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