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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6 題

甲冒用乙之名義簽發 10 萬元之本票一張交付 A 公司,以清償對 A 公司之貨款,A 公司董事長丙於本票背面加蓋公司章,並於公司章下緊接處加蓋其私章後將本票交付丁,以購買公司所需之辦公物品,丁於到期日對甲、乙、A 公司及丙請求支付票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支付 10 萬元之票款
  • B 乙應支付 10 萬元之票款
  • C A 公司應支付 10 萬元之票款
  • D A 公司及董事長丙均應支付 10 萬元之票款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一張票據最初的來源(發票行為)出了法律瑕疵,是否會導致這張紙從此變成廢紙?還是說,後來在上面簽名背書的人,應該為自己「簽名」這個動作獨立負責?另外,當一個人在公司章旁邊緊接著蓋上私章時,依據社會一般通念,他是想給丁雙重擔保(公司加個人),還是僅僅作為公司對外行為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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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教室:釐清偽造票據與代表行為的責任歸屬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票據法中非常重要的觀念,來,我們一起溫習一下:

  1. 票據行為獨立性與偽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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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冒用乙的名義簽發 那乙的名字不是還在票據上嗎 那乙應該本於無因性對該票據負責
📝 票據冒用與公司簽章
💡 辨析冒用他人名義之責任歸屬及公司代表人簽章之法律效力
比較維度 代表公司簽章 VS 公司與負責人共同簽章
外觀形式 公司章與負責人章緊接 明確標示共同發票或分列
責任主體 僅公司負責 公司與負責人連帶負責
實務見解 69年台上字第27號決議 票據法第5條第2項
💬關鍵在於負責人章是為了「完成公司簽署」還是「獨立表達負擔票責」。
🧠 記憶技巧:冒用不留名不負票責;代表蓋私章只算公司簽。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董事長丙需連帶負責。需注意除非丙有「獨立」背書之意思,否則單純在公司章旁蓋私章,視為完成公司行為,丙個人不負責。
票據法第10條無權代理 票據法第15條簽名偽造 票據行為獨立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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