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6 題
甲冒用乙之名義簽發 10 萬元之本票一張交付 A 公司,以清償對 A 公司之貨款,A 公司董事長丙於本票背面加蓋公司章,並於公司章下緊接處加蓋其私章後將本票交付丁,以購買公司所需之辦公物品,丁於到期日對甲、乙、A 公司及丙請求支付票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支付 10 萬元之票款
- B 乙應支付 10 萬元之票款
- C A 公司應支付 10 萬元之票款
- D A 公司及董事長丙均應支付 10 萬元之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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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一張票據最初的來源(發票行為)出了法律瑕疵,是否會導致這張紙從此變成廢紙?還是說,後來在上面簽名背書的人,應該為自己「簽名」這個動作獨立負責?另外,當一個人在公司章旁邊緊接著蓋上私章時,依據社會一般通念,他是想給丁雙重擔保(公司加個人),還是僅僅作為公司對外行為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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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準確!這題考驗的是票據法中極為核心的票據行為獨立性(Independence of signatures)與偽造(Forgery)之法律效果。 首先,關於發票行為,乙的名義是被偽造的,根據票據法第 5 條「簽名者應依文義負責」之反面解釋,乙並未在票據上簽名,故不負票據責任。至於偽造者甲,因其並未以自己名義簽名於票據,依實務見解,甲僅負刑事與民事侵權責任,而非票據法上的發票人責任。在此,最關鍵的轉折在於票據行為獨立性:儘管發票行為係偽造,但這並不影響後續在票據上「簽名真實」者的效力,因此 A 公司的背書行為依然合法有效,應負背書人之責。 最後,關於董事長丙的法律責任,當公司負責人於公司章旁緊接加蓋私章時,在實務認知中屬於代表公司的行為,即該私章是為了完成公司的簽署,而非丙個人有背書之意,因此丙個人不需負擔票據責任。本題鑑別度在於區分「偽造」對不同當事人的影響,並精準判斷代表行為與個人背書的差異,屬於難度中等且具代表性的實務題型。
票據冒用與公司簽章
💡 辨析冒用他人名義之責任歸屬及公司代表人簽章之法律效力
| 比較維度 | 代表公司簽章 | VS | 公司與負責人共同簽章 |
|---|---|---|---|
| 外觀形式 | 公司章與負責人章緊接 | — | 明確標示共同發票或分列 |
| 責任主體 | 僅公司負責 | — | 公司與負責人連帶負責 |
| 實務見解 | 69年台上字第27號決議 | — | 票據法第5條第2項 |
💬關鍵在於負責人章是為了「完成公司簽署」還是「獨立表達負擔票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