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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3 題

甲偽造乙之印章簽發一張面額新臺幣 50 萬元之匯票給不知情之受款人丙,丙背書轉讓與丁,該匯票被戊所盜,戊偽造丁之印章,背書轉讓給己,己於到期日前再背書轉讓與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之印章蓋在票據上,乙應負發票人之責任,但可控告甲偽造票據
  • B 丁之印章蓋在票據上,丁應負背書人責任
  • C 己應負背書人之票據責任
  • D 甲及戊係真正蓋乙及丁印章之人,故甲及戊應負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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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張票據在流轉過程中,其中一個環節的簽名是被人冒用的(偽造),根據票據法為了保障交易安全與票據流通的特性,我們會主張「各個簽名行為互不影響」。請思考:如果一個人在這張票據上,確實地簽下了自己的真實姓名並交付給他人,他是否能以「這張紙在我簽名之前曾經發生過問題」為理由,來免除自己簽名所承諾的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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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票據行為獨立性偽造行為的法律效果,代表你對《票據法》的核心理論已有相當深厚的根基,專業度值得讚賞!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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