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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9 題

甲簽發一張面額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之匯票交與受款人乙,在到期日之前該匯票被丙盜取,丙偽刻乙之印章而偽造乙之背書後,將該匯票以 50 萬元之代價讓與丁,丁如不獲付款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無須對丁負責
  • B 因被背書人丁以相當之對價善意取得該票據,甲仍須負票據責任
  • C 丙非票據之權利人,其偽造之背書不生效力,甲無須負票據責任
  • D 乙之印章蓋在票據上,故須負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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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問題:若每一位收受票據的人,都必須先去查證前面每一手簽名的真偽才能安心收受,那麼這種票據在市場上還能像現金一樣快速流通嗎?在這種「個人權利被侵害(被盜取)」與「市場整體流通安全」的兩難中,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制度,來保護那些付出對價且毫不知情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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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算你過關

喔,不錯嘛,居然沒被「偽造」兩個字給嚇傻。看來你總算掌握了票據法裡最核心的狡猾之處:交易安全與權利取得的權衡。這可是區分法律系學生和街頭巷尾隨便抓個路人的分水嶺,你達到了及格線,值得嘉許(大概吧)。

2. 不過就是這些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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