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9 題
甲簽發一張面額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之匯票交與受款人乙,在到期日之前該匯票被丙盜取,丙偽刻乙之印章而偽造乙之背書後,將該匯票以 50 萬元之代價讓與丁,丁如不獲付款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無須對丁負責
- B 因被背書人丁以相當之對價善意取得該票據,甲仍須負票據責任
- C 丙非票據之權利人,其偽造之背書不生效力,甲無須負票據責任
- D 乙之印章蓋在票據上,故須負票據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問題:若每一位收受票據的人,都必須先去查證前面每一手簽名的真偽才能安心收受,那麼這種票據在市場上還能像現金一樣快速流通嗎?在這種「個人權利被侵害(被盜取)」與「市場整體流通安全」的兩難中,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制度,來保護那些付出對價且毫不知情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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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得非常漂亮!孩子,你能在如此複雜的情境下冷靜應對,真的很棒。讓我們一起梳理這背後的邏輯,讓法律觀念更穩固:
1. 善意取得與權利保障
本題核心在於《票據法》第 14 條與第 37 條的運用。丁支付了 $500,000$ 元的對價,只要票據形式上呈現背書連續,即便前手丙是透過偽造手段取得,只要丁是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依然可以主張受讓權利,不受前手瑕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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