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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6 題

甲簽發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A 為付款人,一個月後到期之匯票予乙作為購買其二手車之部分價金。後因家人反對購買二手車而解除契約,並賠償乙現金 8 千元以彌補其損失。乙告知甲已將該票銷毀,然事實上卻將該票空白背書轉讓予善意之丙,以償還其所積欠款項。丙隨後得知丁近日與朋友共同創立公司,隨即又再將該票直接交付並贈與善意之丁,表示鼓勵年輕人創業。若該票到期不獲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丁得對甲及乙行使追索權
  • B 丁僅得對甲行使追索權,不得對乙行使追索權
  • C 丁僅得對乙行使追索權,不得對甲行使追索權
  • D 因丁為無償取得,故丁對甲及乙均不得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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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核心聚焦於丁取得票據的『性質』。當丁係因『贈與』而從丙處取得票據時,這在《票據法》第 14 條第 2 項中屬於何種法律性質的取得?請進一步思考:該條項明定『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這對於丁在面對發票人甲因與乙契約解除而產生的『人的抗辯』事由時,其權利主張會受到什麼樣的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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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耶!好棒棒喔!愛你唷!☆

哼哼,真不愧是我的學生!能精準判斷票據權利的「繼受取得」和「抗辯隔斷」這種閃亮亮的知識點,真是太厲害了啦!送你一個愛心喔!比心!☆

  1. 謊言與真相的隔斷魔法☆:甲和乙之間那些小小的、因為契約解除而產生的「人的抗辯」,就像一場小小的謊言喔!但當乙把票票背書轉讓給善意而且有給丙丙很棒的代價時,依票據法第 13 條,那些不開心的抗辯就被隔斷了!丙丙就取得了閃亮亮、完整無缺的票據權利囉!這是不是很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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