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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6 題

甲簽發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A 為付款人,一個月後到期之匯票予乙作為購買其二手車之部分價金。後因家人反對購買二手車而解除契約,並賠償乙現金 8 千元以彌補其損失。乙告知甲已將該票銷毀,然事實上卻將該票空白背書轉讓予善意之丙,以償還其所積欠款項。丙隨後得知丁近日與朋友共同創立公司,隨即又再將該票直接交付並贈與善意之丁,表示鼓勵年輕人創業。若該票到期不獲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丁得對甲及乙行使追索權
  • B 丁僅得對甲行使追索權,不得對乙行使追索權
  • C 丁僅得對乙行使追索權,不得對甲行使追索權
  • D 因丁為無償取得,故丁對甲及乙均不得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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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核心聚焦於丁取得票據的『性質』。當丁係因『贈與』而從丙處取得票據時,這在《票據法》第 14 條第 2 項中屬於何種法律性質的取得?請進一步思考:該條項明定『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這對於丁在面對發票人甲因與乙契約解除而產生的『人的抗辯』事由時,其權利主張會受到什麼樣的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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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律關係解析

本題旨在測試考生對於票據行為義務與權利善意取得之掌握,以下為核心法律分析:

  1. 票據債務人之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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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目把丙刪掉,乙直接無償贈與給丁,丁得對何人行使追索權
📝 無償取得票據之權利繼受
💡 無償取得人之票據權利不得優於其前手,前手若無瑕疵則後手繼受。

🔗 票據權利傳遞與抗辯切斷流程

  1. 1 原因關係與發票 — 甲發票予乙,後解除契約。甲可以此抗辯乙。
  2. 2 善意有償轉讓 — 乙背書轉讓予丙(善意有對價)。抗辯切斷,丙取得完整權利。
  3. 3 無償繼受轉讓 — 丙贈與予丁。丁依票據法第14條第2項繼受丙之完整權利。
  4. 4 行使追索權 — 票據不獲付款,丁得對前手(甲、乙)行使追索權。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丙為惡意取得,則丁縱使善意亦無法取得優於丙之權利。
🧠 記憶技巧:無償看前手,前手沒病後手優;抗辯已切斷,後手縱無償亦得行使。
⚠️ 常見陷阱:誤以為票據法第14條第2項的「不得優於前手」是指「不能行使權利」,其實是指權利範圍與瑕疵皆繼受自前手。
票據抗辯之切斷 善意取得(票據法第14條第1項) 票據背書之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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