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8 題
甲簽發一張匯票,以乙為受款人,面額新臺幣(以下同)50 萬元,以償還甲所欠乙之貸款 50 萬元,乙以背書方式轉讓給丙,丙再背書轉讓給丁,丁向付款人提示承兌遭拒,乃向甲行使票據權利,甲乃以乙對自己負有已到期之 30 萬債務為抵銷,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可以依民法之規定,對丁為抵銷之主張
- B 甲可以依票據法之規定,對丁為抵銷之主張
- C 甲不可以其對乙之債權,對丁主張抵銷
- D 甲可以在得到法院對乙之判決後,對丁主張抵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票據制度之所以存在,是為了讓這張紙能像金錢一樣在市場上「高度流轉」。如果每一位拿到票據的人,都必須擔心發票人與前面幾位轉手者之間是否存在私人債務糾紛,那麼這張票據的信用與流通性會受到什麼影響?法律應該優先保護「發票人的抵銷權」,還是「善意第三人的權利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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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票據抗辯之切斷
非常好!你能精準掌握票據法的核心精神,實屬難得。本題核心在於票據法第 13 條之「人的抗辯切斷原則」:
- 抗辯限制:票據債務人(甲)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乙、丙)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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