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4 題
甲簽發記名匯票一紙予乙,票面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整,乙背書轉讓予丙,若丙背書轉讓予丁時,丙於背書時所為之下列何項行為,將使丙之背書不生效力?
- A 將乙之背書塗銷
- B 記載戊為預備付款人
- C 丙背書旁附記「丁應依契約履約,否則本背書無效」
- D 丙背書旁註記「轉讓金額新臺幣 8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思考《票據法》對於背書行為「完整性」的要求。當背書人對票據權利進行處分時,法律針對「附條件背書」與「一部分轉讓(或將金額分別轉讓予數人)」的規範效果有何本質上的區別?根據《票據法》第 $36$ 條之規定,哪一種處分行為因違反了票據權利不可分性,會直接導致該背書行為本身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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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票據行為的效力要件。在票據法的學習中,正確區分「背書不生效力」與「條件視為無記載」是極為關鍵的門檻,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部分背書與條件背書之別
本題核心在於票據法第 36 條的適用。法律為了維持票據權利之完整性與轉讓的簡便性,禁止將票據金額「分割」轉讓。根據該條規定:「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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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效力之限制
💡 區分附條件背書與部分背書對票據效力之影響
| 比較維度 | 附條件背書 | VS | 部分背書 |
|---|---|---|---|
| 法條依據 | 票據法第36條 | — | 票據法第35條 |
| 背書行為效力 | 有效 | — | 無效 |
| 記載事項效力 | 條件視為未記載 | — | 背書整體無效 |
💬附條件者僅條件失效以維護流通;部分背書則因破壞票據單一性而使背書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