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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4 題

甲簽發記名匯票一紙予乙,票面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整,乙背書轉讓予丙,若丙背書轉讓予丁時,丙於背書時所為之下列何項行為,將使丙之背書不生效力?
  • A 將乙之背書塗銷
  • B 記載戊為預備付款人
  • C 丙背書旁附記「丁應依契約履約,否則本背書無效」
  • D 丙背書旁註記「轉讓金額新臺幣 8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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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思考《票據法》對於背書行為「完整性」的要求。當背書人對票據權利進行處分時,法律針對「附條件背書」與「一部分轉讓(或將金額分別轉讓予數人)」的規範效果有何本質上的區別?根據《票據法》第 $36$ 條之規定,哪一種處分行為因違反了票據權利不可分性,會直接導致該背書行為本身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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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匯票背書之法定效力限制。依據票據法第36條明文規定:「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在本題中,甲簽發之匯票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而丙於背書轉讓予丁時,若於背書旁註記「轉讓金額新臺幣80萬元」,此舉即屬於條文中所稱「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依法該背書將不生效力,故選項D為正確答案。至於若丙於背書旁附記「丁應依契約履約,否則本背書無效」之條件,依前揭法條規定,僅生「其條件視為無記載」之法律效果,背書行為本身依然有效,因此不會使背書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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