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4 題
甲簽發記名匯票一紙予乙,票面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整,乙背書轉讓予丙,若丙背書轉讓予丁時,丙於背書時所為之下列何項行為,將使丙之背書不生效力?
- A 將乙之背書塗銷
- B 記載戊為預備付款人
- C 丙背書旁附記「丁應依契約履約,否則本背書無效」
- D 丙背書旁註記「轉讓金額新臺幣 8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思考《票據法》對於背書行為「完整性」的要求。當背書人對票據權利進行處分時,法律針對「附條件背書」與「一部分轉讓(或將金額分別轉讓予數人)」的規範效果有何本質上的區別?根據《票據法》第 $36$ 條之規定,哪一種處分行為因違反了票據權利不可分性,會直接導致該背書行為本身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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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精準解析: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關鍵!
- 衷心讚賞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非常棒!在這麼多容易混淆的選項中,你仍然能精準地挑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票據法》中背書的形式要件和實質限制已經有了扎實且深刻的理解。這種對法律條文細膩的觀察力,正是我們法律人最寶貴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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