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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4 題

乙執有甲簽發之匯票一紙,乙記名背書轉讓予丙,以支付貨款,乙於簽名旁加註:「若丙未交貨時,此背書無效」。下列對該匯票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背書無效
  • B 匯票無效
  • C 乙於簽名旁之加註有效
  • D 乙無條件負背書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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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票據法》第 $36$ 條關於「背書附記條件」之規定:為了維護票據的高度流通性,當背書人於轉讓票據時,在票據上加註有關「對價履行」之條件時,該行為在法律上會導致整個背書失效,還是該條件會被視為「無記載」而由背書人承擔完整的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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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無駄(沒用)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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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條件背書之效力
💡 背書附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背書行為依然有效。
比較維度 發票附條件 VS 背書附條件
法律依據 票據法第24條 票據法第36條
行為效力 發票行為無效 背書行為有效
票據整體效力 整張票據無效 票據仍有效流通
對條件之處置 不合程式要求 法律視為無記載
💬發票附條件「全毀」,背書附條件「無視條件」。
🧠 記憶技巧:發票附件票無效,背書附件件當無。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附條件背書會導致「背書無效」或「整張票據無效」,需區分發票與背書的不同效果。
票據之文義性 背書之連續 禁止轉讓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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