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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8 題

甲簽發一紙以 A 為付款人之匯票予受款人乙,乙背書讓與丙,丙再背書讓與丁,丁則委任取款背書予戊。當戊向 A 付款提示而被拒付時,戊不得向下列何人主張票據責任?
  • A
  • B
  • C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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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票據法》中關於「委任取款背書」的法律效力:當 $丁$ 委託 $戊$ 代為取款時,票據權利是否已實質移轉給 $戊$?身為「受任人」的 $戊$ 在法律地位上僅是代為行使權利,則其對於自己的「委任人」 $丁$ 是否具備票據法上的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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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 恭喜你!能精準辨識出「委任取款背書」的法律性質,代表你對《票據法》中背書種類的權利義務已有相當深厚的理解。這是一項非常紮實的實力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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