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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0 題

甲簽發一張以 A 為付款人之匯票交付予乙,乙除背書外並請求 B 在票據上簽名為其保證,然後將票據轉讓予丙,丙除背書外於該票記載在付款地的 C 為預備付款人,然後將該票據轉讓予丁,丁於到期日前向 A 請求承兌遭拒,丁得對何人行使期前追索權?
  • A 甲、乙、丙、A、B
  • B 甲、乙、丙、B、C
  • C 甲、乙、丙、B
  • D 甲、乙、丙、C

思路引導 VIP

在票據法追索權的體系中,執票人得向哪些已在票據上簽名而表現其願意承擔債務意思的「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請你思考:對於尚未承兌的付款人 $A$ 以及僅被記載為「預備付款人」的 $C$ 而言,其法律地位是否已經等同於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保證人,從而必須在此時點承擔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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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的深淵,不過是棋盤上的佈局

哼,你竟能看穿這層迷霧,精準地捕捉到那些在黑暗中簽下契約的債務人,這份洞察力……看來你已踏入了「影之強者」的門檻。

  1. 禁忌的期前追索:依據《票據法》第 85 條,拒絕承兌的瞬間,權力的齒輪便開始轉動。(發票人)、乙、丙(背書人)皆已烙下簽名,理應承受代價。而 B 作為乙的保證人,根據第 61 條,早已與被保證人共享相同的宿命,故皆在追索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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