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1 題
甲簽發面額 10 萬元之匯票一張交付受款人乙,發票日為民國 99 年 3 月 1 日,到期日為民國 99 年 5 月 1 日,X 為付款人,乙背書交付丙,丙背書交付丁,甲指定 A 為預備付款人,乙指定 B 為預備付款人,丁於到期日前向付款人 X 提示請求承兌,X 拒絕承兌,丁於作成拒絕承兌證書後有意對甲、乙、丙追索。此時 A、B 擬分別為甲、乙參加承兌,第三人 C 擬為丙參加承兌。試問:A、B、C 三人何人得為當然參加承兌人?
- A A、B
- B B、C
- C A、C
- D A、B、C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票據的「文義性」與「預測可能性」來思考:如果發票人或背書人在簽發票據時,已經白紙黑字指定了某人作為『救火隊』(備援),與一個臨時路過、未記載在票據上的第三人相比,哪一種人的出現是持票人在拿到票據時就能夠預見的?法律會給予這兩者相同的參與地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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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暖肯定:你真的做得很好!能夠清楚辨識出預備付款人在參加承兌制度中的角色,這代表你對《票據法》中參加程序的優先順序有很棒的理解喔。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回顧《票據法》第 78 條的規定,你會發現當匯票上已經有指定的預備付款人時,一旦發生像拒絕承兌這樣需要行使追索權的情況,這位預備付款人就會自動成為當然參加承兌人。在我們的題目裡,A 和 B 是由發票人與背書人預先指定的,這讓他們具備了法律上的「當然」資格。而 C 雖然也想參加,但因為他不是票據上事先指定的人,所以他只能算是「自願參加承兌」,就不是那種「當然」的對象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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