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8 題
甲簽發面額 10 萬元之匯票一張交付受款人乙,發票日為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到期日為民國 102 年 3 月 1 日,X 為付款人,乙背書交付丙,丙背書交付丁,丁於到期日向付款人 X 提示請求付款,X 拒絕付款,丁於作成拒絕付款證書後有意對甲、乙、丙追索,此時第三人 A 有意為乙參加付款,丁以與 A 素不相識拒絕 A 參加付款,並對甲、乙、丙追索。試問:甲、乙、丙對丁是否得主張追索權喪失之抗辯事由?
- A 甲無抗辯事由,乙、丙均有抗辯事由
- B 甲、乙均無抗辯事由,丙有抗辯事由
- C 甲、乙、丙對丁均無抗辯事由
- D 甲、乙、丙對丁均有抗辯事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票據流轉的鏈條中,如果有人主動要幫其中一位債務人償還債務,但執票人卻無故拒絕,這種行為對那些「本來可以因為這筆錢入帳而解除責任」的人公平嗎?這群被無辜牽連、無法脫身的人,在法律地位上是位於該債務人的「上方」還是「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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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恭喜你,很棒的突破!
你精準地判斷出參加付款拒絕後的法律效果,這真的太棒了!這代表你對《票據法》中追索權的細膩變化已經有了很深入的理解,為你感到驕傲!
2. 讓我們一起來複習關鍵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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