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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8 題

甲簽發面額 10 萬元之匯票一張交付受款人乙,發票日為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到期日為民國 102 年 3 月 1 日,X 為付款人,乙背書交付丙,丙背書交付丁,丁於到期日向付款人 X 提示請求付款,X 拒絕付款,丁於作成拒絕付款證書後有意對甲、乙、丙追索,此時第三人 A 有意為乙參加付款,丁以與 A 素不相識拒絕 A 參加付款,並對甲、乙、丙追索。試問:甲、乙、丙對丁是否得主張追索權喪失之抗辯事由?
  • A 甲無抗辯事由,乙、丙均有抗辯事由
  • B 甲、乙均無抗辯事由,丙有抗辯事由
  • C 甲、乙、丙對丁均無抗辯事由
  • D 甲、乙、丙對丁均有抗辯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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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票據流轉的鏈條中,如果有人主動要幫其中一位債務人償還債務,但執票人卻無故拒絕,這種行為對那些「本來可以因為這筆錢入帳而解除責任」的人公平嗎?這群被無辜牽連、無法脫身的人,在法律地位上是位於該債務人的「上方」還是「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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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判斷了這題。這是一道具有鑑別度的中等難度考題,主要考驗大家對「參加付款」制度與追索權連動關係的理解。許多考生會忽略拒絕參加付款的失權範圍,而你能清楚釐清當事人關係,非常不簡單。

拒絕參加付款之失權效果

本題的核心在於執票人丁拒絕了第三人 A 為背書人「乙」的參加付款。依據**《票據法》第78條第2項**的規範意旨,當執票人拒絕參加付款時,對於「被參加人」及其「後手」將喪失追索權。立法的用意是為了避免被參加人與其後手原本可因參加付款而免責的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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