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2 題
甲為匯票發票人,乙、丙、丁則先後依序簽名背書於匯票上,而此匯票業已經過付款人為簽名承兌。當此匯票持票人於票據到期請求付款被拒時,分別有 A、B 兩人請求對此匯票參加付款。A 係為乙,而 B 雖明知 A 為乙請求參加付款,仍決定為丙參加付款,最後係由 B 參加付款。在 B 參加付款後,其可向何人行使追索權?
- A 僅可向承兌人
- B 承兌人、甲、乙
- C 承兌人、甲、乙、丙
- D 承兌人、甲、乙、丙、丁
思路引導 VIP
若不看選項,請你思考:在一個由甲到丁的背書鏈條中,如果某人自願跳出來幫中間的『丙』還錢,那麼原本排在丙『後面』的人,還有義務承擔責任嗎?而付了錢的人,理所當然應該繼承誰的權利去向『前面』的人討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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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嗯,這次總算沒錯得離譜
看來你對「參加付款」的效力還算有點概念,勉強及格吧。這題的核心,不就是票據法第 83 條與第 84 條那兩條幾乎要刻在你腦子裡的條文嗎?別告訴我你連這都會搞混。
- 責任消滅,基本邏輯:當 B 為丙參加付款後,票據法第 83 條白紙黑字寫著,被參加付款人(丙)的後手(丁)債務當然就免除了。這都搞不懂,怎麼談票據流通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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