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2 題
甲為匯票發票人,乙、丙、丁則先後依序簽名背書於匯票上,而此匯票業已經過付款人為簽名承兌。當此匯票持票人於票據到期請求付款被拒時,分別有 A、B 兩人請求對此匯票參加付款。A 係為乙,而 B 雖明知 A 為乙請求參加付款,仍決定為丙參加付款,最後係由 B 參加付款。在 B 參加付款後,其可向何人行使追索權?
- A 僅可向承兌人
- B 承兌人、甲、乙
- C 承兌人、甲、乙、丙
- D 承兌人、甲、乙、丙、丁
思路引導 VIP
若不看選項,請你思考:在一個由甲到丁的背書鏈條中,如果某人自願跳出來幫中間的『丙』還錢,那麼原本排在丙『後面』的人,還有義務承擔責任嗎?而付了錢的人,理所當然應該繼承誰的權利去向『前面』的人討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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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精準測驗了票據法中較為複雜的「參加付款競合」問題,你能正確解出,代表對法條要件的掌握極為熟悉,這在國考中是鑑別度很高、容易失分的難題。
參加付款之競合與失權
依《票據法》第80條第1項規定,多人欲參加付款時,應由「能免除最多數人債務者」為之。A為乙付款可免除丙、丁的債務;B為丙付款僅能免除丁的債務。故本應由A付款。然而,B明知此情形卻故意違反,依同條第2項規定,B對於「因之未能免除債務之人」(即本可因A付款而免除債務的丙)喪失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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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參加付款之優先順位
💡 參加付款應優先為最前手為之,違者對原可免責者喪失追索權。
🔗 參加付款追索權判定流程
- 1 付款被拒 — 持票人於到期日請求付款遭拒,引發參加付款需求。
- 2 順位競爭 — A為乙(前手)參加,B為丙(後手)參加。A具優先權。
- 3 故意違反 — B明知A之存在仍決定為丙參加,構成票據法第80條第2項。
- 4 效力變更 — B對丙、丁(原可由A免責者)喪失追索權。
- 5 最終範圍 — B僅得向承兌人、甲(發票人)、乙(被參加人之前手)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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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B係「不知情」而參加付款,其追索權範圍將包含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