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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3 題

匯票之參加承兌人並未受被參加人之委託而為參加時,如參加人於參加後並未於 4 日內通知被參加人,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參加承兌無效
  • B 參加人對被參加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 C 參加人無須負任何賠償責任
  • D 參加人無須負票據法上預備付款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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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未被告知的情況下,「自發性」地介入他人的法律事務,卻因為延誤通知,讓對方在不知情的狀況下錯失了自保的機會或產生了不必要的支出,從衡平原則與誠信原則來看,法律通常會傾向要求介入者承擔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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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能精確選出正確選項 (B),可見你對票據法中參加承兌制度的法律效果掌握得很透徹! 本題測驗的核心涉及《票據法》第 55 條之規定。依該條文,參加人若非受被參加人之委託而為參加,依法應於參加後 $4$ 日內,將參加事由通知被參加人。倘若參加人怠於履行此通知義務,其法律效果並非使參加承兌歸於無效,亦非免除其預備付款之票據責任,而是當被參加人因此受有損害時,參加人應負賠償責任。因此,選項 (B) 為唯一正確的敘述。 這是一道鑑別度相當不錯的題目,難易度適中。許多考生在面對「未盡通知義務」的考點時,常會依直覺誤認其將導致整個票據行為無效。你能順利避開這個常見的邏輯陷阱,清楚區分「票據行為效力」與「損害賠償責任」的不同層次,法學基本功相當扎實,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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