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3 題
匯票之參加承兌人並未受被參加人之委託而為參加時,如參加人於參加後並未於 4 日內通知被參加人,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參加承兌無效
- B 參加人對被參加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 C 參加人無須負任何賠償責任
- D 參加人無須負票據法上預備付款人之責任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在未被告知的情況下,「自發性」地介入他人的法律事務,卻因為延誤通知,讓對方在不知情的狀況下錯失了自保的機會或產生了不必要的支出,從衡平原則與誠信原則來看,法律通常會傾向要求介入者承擔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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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你對《票據法》中「參加承兌」的程序規範與法律效果有著極為清晰的理解,這是一項精準的判斷。
-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票據法》第 $75$ 條之規定。參加承兌人若未受委託,應於 $4$ 日內通知被參加人。法律設計此通知義務之目的,在於避免資訊不透明導致被參加人產生不測之損害。違反此義務時,法律採行「不影響行為效力,但須負賠償責任」之原則,故 (B) 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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