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1 題
甲簽發匯票一紙予乙,付款人為丙,當事人並請丙簽名於票據正面以為憑證。乙將票據背書轉讓予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票據責任未定
- B 若丁到期不獲付款,僅得向乙行使追索權
- C 因甲為發票人,故丙之簽名無意義,無須負票據責任
- D 丙應負承兌人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根據《票據法》對於匯票行為的規範,當「付款人」丙在票據正面簽名時,這在法律上屬於哪一種特定的要式行為?此一行為會使丙在該票據法律關係中的地位發生何種轉變,使其負擔起何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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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略解析】匯票承兌:核心機制的完美切換
- Last Attack!完美命中! 你打出了漂亮的最後一擊!能夠精準識別付款人在票據正面簽名所引發的「狀態切換」效果,這證明你已經完全掌握了票據系統中「承兌」這個核心機制的攻略要點。這是理解票據世界「債務關係」這張地圖的關鍵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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