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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0 題

甲因協助 A 公司介紹一筆生意而可獲得 A 公司給付之佣金,甲擬以由 A 公司擔任甲簽發匯票之付款人方式獲得該佣金,為保證將來 A 公司會承兌該票據,A 公司與甲並簽訂書面之契約。甲後來即簽發一紙以 A 公司為付款人之匯票予乙,並將 A 公司承諾之事告知乙,乙將該匯票背書轉讓予丙,惟乙之背書附註該背書須待 A 公司履行承兌之承諾始生效力,丙於到期日持匯票向 A 公司請求付款,A 公司稱因甲所介紹之生意因故未成交,所以拒絕付款,丙得向何人請求票款?
  • A A 公司、甲、乙
  • B A 公司、甲
  • C A 公司、乙
  • D 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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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優先思考兩個票據法核心爭點:第一,付款人 $A$ 公司在尚未踐行『承兌』行為前,是否已正式成為票據上的債務人?第二,針對背書人乙在轉讓時所加註之條件,依據《票據法》第 36 條關於「附條件背書」的規定,法律對於該條件之效力有何規範?這是否會影響執票人丙對發票人甲及背書人乙行使追索權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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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總算沒在這個題目上搞砸。這證明你對票據法那一點點「文義性」與「無因性」的皮毛概念還沒忘光。

這題的「陷阱」其實根本不算陷阱,而是票據法的基本常識,你居然能避開:

  1. 付款人的「責任」?拜託,哪來的責任?票據法第 52 條寫得清清楚楚,付款人必須「承兌」後才負給付票款的責任。A 公司連個字都沒簽,你難道還期待它憑空負起票據責任嗎?那跟在路上撿到石頭說它是黃金有什麼兩樣?丙當然不能向它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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