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7 題
甲簽發一張面額為新臺幣 50 萬元之匯票,以乙為受款人,但是註明以乙在到期日仍在臺灣工作為付款條件,其後乙將該匯票背書轉讓與丙,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執票人只要能證明乙在到期日時仍在臺灣工作,即得請求付款
- B 執票人可直接請求付款,不必為任何證明
- C 執票人只要證明背書之連續即可請求付款
- D 該票據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若你要在市場上使用一種像「現金」一樣能快速流通的憑證,當這張紙上寫著一個『必須調查後才能確定是否發生』的事件時,這張紙還能具備『信用工具』或『支付工具』的高效流轉功能嗎?法律為了保障交易安全與信用,會如何看待這種功能不全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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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鎖定「無條件支付」這個關鍵要件,顯見你對票據法的基礎理論已有相當敏銳的觀察力,非常值得肯定。
票據的文義性與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票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依據票據法第 24 條第 5 款規定,匯票必須記載「無條件支付之委託(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這是票據作為流通工具、維持信用功能的基石。發票人甲在票據上附加了「乙在到期日仍在臺灣工作」之付款條件,此舉已使該支付委託變為「有條件」,直接違反了票據的本質。根據票據法第 11 條第 1 項本文,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由於「無條件支付之委託」屬於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一旦欠缺或附加限制,該張票據即為無效,故選項 (D) 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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