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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7 題

甲簽發一張面額為新臺幣 50 萬元之匯票,以乙為受款人,但是註明以乙在到期日仍在臺灣工作為付款條件,其後乙將該匯票背書轉讓與丙,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執票人只要能證明乙在到期日時仍在臺灣工作,即得請求付款
  • B 執票人可直接請求付款,不必為任何證明
  • C 執票人只要證明背書之連續即可請求付款
  • D 該票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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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要在市場上使用一種像「現金」一樣能快速流通的憑證,當這張紙上寫著一個『必須調查後才能確定是否發生』的事件時,這張紙還能具備『信用工具』或『支付工具』的高效流轉功能嗎?法律為了保障交易安全與信用,會如何看待這種功能不全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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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測驗:這不叫「票據」,這叫「玩笑」!

恭喜,你總算沒犯這種低級錯誤。看來《票據法》最基礎的門檻,你勉強跨過了。來,跟著我「複習」一下,為什麼這題如此「簡單」:

  1. 票據是什麼? 它不是你的私人契約,可以讓你愛怎麼加條件就怎麼加。根據《票據法》第 24 條,「無條件支付之委託」是基本。沒了這點,票據就成了廢紙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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