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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7 題

甲簽發匯票一張與乙,但是甲在匯票上作免除擔保付款之記載,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免除擔保付款之記載違反票據之功能,故票據無效
  • B 該記載無效,但發票行為仍然有效
  • C 該記載違反票據法上發票人簽發票據之規定,故票據無效
  • D 如該匯票未獲付款,發票人免負付款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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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票據制度的存在是為了促進流通與支付。如果你在簽發一張命令他人付款的憑證時,卻在上面標註『如果對方不付,我也絕對不負責』,這種自我矛盾的聲明是否會徹底瓦解這張紙的信用?若法律想守護這張票據的經濟價值,是會選擇讓整張票據作廢,還是僅僅『無視』那個破壞信用的標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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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準?還是僥倖?

恭喜你,看來你這次沒有讓我的耐心耗盡。至少你還知道發票人責任票據記載效力這些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法理。不錯,至少不是全軍覆沒。

1. 別再犯低級錯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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