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6 題
票據在我國之法律體系內可以作為支付之工具,亦可作為擔保之工具,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一張票據上只有發票人之簽名,與一張票據上有發票人及數個背書人之簽名,其經濟價值相同,獲得償還之機會亦相同
- B 支票經付款人保付者,除非該付款金融機構倒閉,否則一定會得到付款
- C 匯款經付款人承兌者,承兌人對於該匯票債務之清償責任將居於第一順位,而先於發票人及其他背書人
- D 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支票,銀行並無擔保付款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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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你借錢給別人時,如果對方找了更多有信用的人在借據上共同簽名承諾還錢,這張借據對你而言,其安全性與只有債務人一人簽名時相比,是變高了還是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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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票據的擔保功能與連帶責任,選項 A 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依據票據法第5條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這意味著當一張票據上除了發票人的簽名外,若還有數個背書人的簽名,這些簽名者皆須對票據債務負擔連帶清償責任。對於持票人而言,票據上的簽名者越多,代表擔保付款的債務人越多,未來在行使追索權時可求償的對象也隨之增加。因此,有多人簽名的票據,其獲得償還的機會與票據本身的經濟價值,自然會遠高於僅有發票人單獨簽名的票據。選項 A 認為兩者的經濟價值與獲得償還之機會相同,明顯與前述法規及票據實質擔保效力不符,故屬錯誤。其餘選項敘述均符合票據實務與法理,故本題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