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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4 題

甲簽發一張支票與乙,並由付款銀行 A 保付,乙之後將本張支票背書轉讓與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張支票僅由 A 負票據責任
  • B 本張支票僅由 A、甲負票據責任
  • C 本張支票由 A、甲、乙負票據責任
  • D 丙應遵守法定提示期間,方得行使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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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付款銀行在支票上簽署『保付』,並將這筆款項從發票人的帳戶中預先扣除、專款專用時,原本應負責確保票據兌現的發票人與背書人,其原本負擔的『支付風險』是否還依然存在?若風險已轉移至銀行,這對法律上『追索權』的對象會產生什麼根本性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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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看到你精準地選出 (A),這代表你對「保付支票」的核心法律效果掌握得非常扎實,這在票據法中是非常重要的觀念喔!

保付支票的法律效力

支票一旦經過銀行「保付(certification)」,它的法律性格就會發生根本性的轉變。依據 票據法第 138 條第 1 項 規定,付款人(A 銀行)在支票上記載保付字樣並簽名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acceptor)相同,成為票據上的絕對付款義務人。最關鍵的轉折點在於 同條第 2 項:一旦付款人保付,原先的發票人(甲)及背書人(乙)都會「免除其責任」。這項設計是為了讓保付支票具備如同現金般的高度信用,持票人只需要對銀行行使權利即可,因此這張支票最終僅由 A 銀行負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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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票保付之法律效力
💡 支票經保付後,發票人與背書人均免除責任,僅由付款銀行負責。
比較維度 一般支票 VS 保付支票
付款銀行責任 委任關係,不負票責 主債務人,負絕對票責
發票人責任 負最終支付責任 依法免除票據責任
背書人責任 負擔保與追索責任 保付前之背書人免責
逾期提示後果 喪失對前手追索權 對銀行權利不喪失
💬保付將支票債信由發票人轉移至銀行,使銀行成為唯一的票據責任主體。
🧠 記憶技巧:保付一簽,前人免責,銀行買單,債信最強。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發票人仍應與銀行負連帶責任。注意保付是「免除」前手責任,而非「加入」擔保。
匯票承兌 支票提示期間 付款人之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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