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9 題

甲簽發面額 10 萬元之支票一張交付受款人乙,乙背書交付丙,付款人為 X 銀行,支票發票日為 98 年 4 月 1 日,發票地為新北市,付款地為新北市。如付款人 X 銀行於票上載明照付並簽名,丙於 99 年 1 月 10 日向付款人 X 銀行提示請求付款。試問:下列何者應負票據責任?
  • A 甲應負票據責任
  • B 乙應負票據責任
  • C X 銀行應負票據責任
  • D 甲及 X 銀行均應負票據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票據法中,如果一家銀行在票據上正式簽署了「保證付款」的字樣,這項行為會讓這張票據的性質發生什麼轉變?即便持票人粗心大意、過了很久才去要錢,這個已經做出的「絕對付款承諾」會因為持票人的遲到而輕易消失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哦,恭喜,你這次沒徹底搞砸。

看來你還記得「保付支票」這種票據法裡有點鑑別度的東西。能精準鎖定 X 銀行,顯示你對票據責任的轉移與消滅,還算有個模糊的認識,沒徹底淪為法盲,不錯。

2. 為何只有 X 銀行?這很難理解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