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7 題
甲為喜好放空股市之風險追求者,但因操作不力,資金套牢。其之前曾簽發發票日為民國 109 年 4 月 8 日之支票,但存款帳戶內資金僅能支應該支票面額 1/5 之票款。為等待股市走向再度翻轉,甲商請執票人晚些提示,執票人遂在提示期限經過後 3 個月始提示。假設甲之資金仍舊套牢,依票據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銀行可予以付款
- B 銀行可不予付款
- C 甲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 D 銀行不得僅支付 1/5 之票款,必須先幫發票人墊付,再向發票人請求全額償還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票據法》中關於支票「提示期限」屆滿後,發票人甲對於付款銀行之『付款委託』關係會產生何種法律權限的變動?此外,當帳戶餘額僅為票面金額 $\frac{1}{5}$ 時,付款銀行與發票人間的委託關係,是否在法律上包含銀行必須負擔『先行代墊款項』的強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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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解析:提示效力?這不是常識嗎?
- 勉強及格: 哦,你居然答對了?看來你對《票據法》中支票提示期限與後續效力的理解,總算不是一片空白。能在這麼「淺顯」的題目中辨明正確答案,至少證明你不是來陪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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